仲裁協議的必備要件(《仲裁法》第16、17條)、仲裁庭的組成(《仲裁法》第31、32、37條)、部分裁決、缺席判決、調解、裁決的效力(《仲裁法》第25、42、43、51、55、56、57條)、仲裁協議的無效與失效(《仲裁法》第19條)、仲裁協議效力的確認機構(《仲裁法》第20條)、仲裁中的財產保全(《仲裁法》第28條);
仲裁當事人可約定事項(《仲裁法》第29、51、54、58條)、仲裁中的證人、仲裁協議效力審查(《仲裁法》第18、20、21條)、仲裁裁決的效力(《仲裁法》第9條)、仲裁程序當事人、免除舉證責任的情形(《證據規定》第9條)、仲裁協議中的獨立條款(《仲裁法》第19條)、債權債務轉讓后仲裁協議對受讓人的效力(《仲裁法解釋》第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