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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民事訴訟法指導:民事訴訟法指南二

來源:國家司法考試培訓網 2009年5月5日
第二篇 審判程序
二十九、重點法條:
第108條。
相關法條:本法第111條第(七)項;《民訴意見》第139、150--153條。
意思分解:
1、 務求掌握第108條起訴合格的四個條件,應注意:
(1) 原告適格的條件是與本案與直接利害關系,對此應作正確理解。
原告屬于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一。民事訴訟當事人有狹義與廣義之分。狹義的當事人僅拽原告與被告,廣義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等。就大多數情形而言,當事人(包括原告)是發生爭執的民事法律關系主體,是為了保護自身的權益參加訴訟的,與案件審理結果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但也有少數情形,當事人起訴或被訴,并非是由于他們本的民事權益發生了糾紛,而是因為依據法律的規定地他人的民事權益負有照顧、保管之責。這些非實體權利義務主本成為當事人須有法律的特別規定。包括:
A清算組織;
B失喧人的財產代管人;
C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
D為保護死者名譽權而起訴的死者的近親屬。
(2) 第2個條件是要求"有明確的被告"而非"正確的被告",注意二者的區別。
(3) 第四個條件是符合受訴法院主管和管轄范圍。主管不同于管轄的概念,它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權限。也就是確定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之間解決民事糾紛的分工和權限。
2、 某一個起訴不符合第108條的規定,稱為起訴不合格,其法律后果體現在《民訴意見》第129條第1款上,即不予受理,而非駁回起訴。只有立案后才發現起訴不合格時,才裁定駁回起訴。
3、 注意《民訴意見》第151--153條應予受理與駁回起訴的各種情形,這3個條文亦為律考熱點。
不要混淆:
注意第111條第(七)項不予受理的特殊規定,以及《民訴意見》第150條例外規定和第144條第2款的比照適用規定。
三十、重點法條:
第120條。
第134條。
第135條。
相關法條:《民訴意見》第164條。
意思分解:
1、 不公開審理的兩類情形(第120條):
(1) 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及法律另有規定的三種情形,為法定的不公開審理。
(2) 離婚、涉及商業秘密的二種情形,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而非應當)不公開審理。
2、 宣判的兩種形式(第134條第2款):當庭與定期。
3、 審限期間(第135條)及其范圍(《民訴意見》第164條):
(1) 注意區分本院院長批準與上級法院批準的不同情形:
(2) 注意審限的起、止日期(《民訴意見》第164條);
不要混淆:
1、 無論公開或不公開審理,都應公開宣判(第134條第1款)。
2、 特別注意第134條條4款:一定判決離婚,一方當事人在上訴期間結婚的,應為無效婚姻。 
三十一、重點法條:
第122條。
相關法條:《民訴意見》第155條。
意思分解:
1、 開庭3日前通知有關訴訟參與人。
2、 公開審理的,應公告有關案件情況。
3、 特別掌握《民訴意見》第155條,不同訴訟參與人的通知方式的不同:傳票與通知書各適用于哪些人;注意對代理律師不得適用傳票。
三十二、重點法條:
第126條。
相關法條:《民訴意見》第156條。
意思分解:
重點掌握《民訴意見》第156條的內容:
1、 識記可以合并審理的3大事項。
2、 合并審理的事項提出的時間:案件受理后,法院辯論結束前。
三十三、重點法條:
第129條。
第130條。
第131條。
相關法條:《民訴意見》第144、158--162條。
意思分解:
1、 總結《民事訴訟法》及《民訴意見》的有關規定,按撤訴處理的情形有:
(1) 原告或上訴人未按期交納訴訟費用;
(2) 原告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3) 原告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
(4) 原告應預交而未預交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通知其預交,通知后仍不交納,或申請緩、減、免未獲人民法院的批準仍不交納訴訟費用的;
(5) 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6)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2、 缺席判決的情形包括:
(1) 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被告提出反訴的;
(2)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
(3) 法院裁定不準撤訴,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4) 在貸貸案件中,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正東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傳史債務人應訴。公告期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后可缺席判決。 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貸關系明確的,可缺席判決。
缺席判決與對席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不要混淆:
撤訴是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表現,分為申請撤訴一按訴的條件是:
1、 申請人限于原告、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也可提出撤訴申請。
2、 撤訴必須合法,撤訴申請的時間必須是在法院受理之后,宣告判決之前,且申請撤訴不得規避法律。
3、 撤訴必須是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后,原告申請撤訴獲準后,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作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為另案被告,訴訟另行進行。 
撤訴的法律后果有三,不論是申請撤訴還是撤訴處理,其后果相同:
(1) 法院裁定準許的,會直接引起終結訴訟程序。
(2) 訴訟時效重新計算,原告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3) 訴訟費用由原告或上訴人負擔。
三十四、重點法條:
第132條。
第136條。
第137條。
意思分解:
識記并努力區分延期審理,中止訴訟,終結訴訟的各種情形。律考多有教師讓考生區分某一種情形下應延期審理,中止訴訟,還是終結訴訟。基于這一考查角度,考生應努力熟悉各種情形的歸屬。 
三十五、重點法條:
第138條。
第139條。
第140條。
相關法條:《民訴意見》第166條。
意思分解:
1、 了解判決收的內容包括哪四項,以及署名人包括哪些人。
2、 重點掌握可以上訴的3類裁定。
3、 注意可以作部分判決(第139條)。
不要混淆:
1、 了解判決、裁定、決定不同適用范圍。
2、 基層人民法院的激出法庭作出的裁決書,應加蓋基層人民法院的印章;對其不服的,應向中級人民法院上訴。
三十六、重點法條:
第141條。
第158條。
意思分解:
生效裁決的種類共有三種:
1、 最高院的裁決; 
2、 未上訴的一審裁決;
3、 二審裁決。
以上三類裁決也是提起再審的對象。
三十七、重點法條:
第133條。
相關法條:《民訴意見》第163條。
意思分解:
1、 了解第133條關于法庭記錄的補正及署名規則:
(1) 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均有權申請被正;
(2) 法庭筆錄的署名人包括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
2、 重點掌握作為律考難點和熱點的《民訴意見》第163條。切記切記!
不要混淆:
1、 依《民訴意見》第163條規定,原審人民法院自己發現一審判決錯誤的,不得徑得補正,而只能依二審程序或審判監督程序改正之,這正是判決既羊力的表現之一。
2、 依第140條第(七)項等規定,被正判決書中的筆誤,應另行制作一份裁定書,提出判決收中的筆誤所在,不應再制作一份判決書,也不得徑直在原判決心書改正。
三十八、重點法條:
第142條。
第143條。
第146條。
相關法條:《民訴意見》第169、170--174條。
意思分解:
簡易程序一直是律考的重點,如2000年律考有關簡易程序的試題分值即不下3分,故應重點掌握。
1、 特別注意掌握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即哪些法院審理哪些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具體而言,應同時具備以下3個條件:
(1) 基層愉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2) 審理第一審案件;
(3) 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
但以下3種案件不得適用簡易程序:
(1) 起訴時被告不落不明的;
(2) 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
(3) 發回重審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
2、 掌握簡易程序的特點:
(1) 可口頭起訴;
(2) 雙方當事人同時到庭的,可當即審理;
(3) 傳喚方式簡便;
(4) 審了僅三個月,且不得延長; 
(5) 裁決書加蓋基層人民法院印章,而不得以人民法院印章代替之。
不要混淆:
簡易程序是與普通程序并存地獨立的第一審程序之一,并非普通程序的附屬性程序或者輔助性程序。 
三十九、重點法條:
第147條。
第149條。
相關法條:《民訴意見》第177條。
意思分解:
1、 提起上訴的期間區分判決與裁定兩種情況,又不同于刑事訴訟法的上訴期間(第147條)。
2、 提起上訴的兩種渠道(第149條)。
3、 重點注意《民訴意見》第177條,必要共青團訴訟人中一部分人上訴的處理,又分三種情形: 
(1) 公對與對方的權利義務分擔不服的,對方為被上訴人;
(2) 僅對共同訴訟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分擔不服的同一方當事人為被上訴人;
(3) 對以上兩種權利義務分擔均有意見的,未上訴的其他當事人均為被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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