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訴 訟 法
概 述
自1992年以來,民事訴訟法的年均律考分值約為32分,僅次于合同法、刑法,事與刑事訴訟法并列第三。從題型分布看,兼重選擇題與案例分析題,其中每年的案例分析題為1至2道題,個題分值在7--9分之間。
從歷屆試題分析,較為側重的考點有:
1、 管轄(級別、地域、協議、專屬管轄等,可算民事訴訟法第一大戶);
2、 各個訴訟參與人的地位確定;
3、 財產保全、先預執行;
4、 證據分類、舉證責任負擔;
5、 起訴與受理;
6、 一審程序(含簡易程序特別規定);
7、 上訴及二審程序;
8、 再審程序;
9、 調解;
10、 執行程序;
11、 涉外訴訟程序;
12、 與行政訴訟、刑事訴訟及仲裁制度的關系。
以上12個項目,也基本上涵蓋了民事訴訟法的主要內容,該法試題的考點之廣泛與分散程度由此可見一般。
的確,《民事訴訟法》及一系列司法解釋的內容非常龐雜,理論體系精深、知識點繁多無比,特殊性規定比比皆是,是令廣大考生復習起來頭疼頭大,做起題來稀里糊涂,翻開書一看就會,合上書一頭霧水的一大部分法。實際上,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程序法不同程度上都有以上特點,這就更要求考生在復習該法法條時掌握相應的技巧,不能單憑力氣去記。為此,我們在本章中采取以基本規定為線,將盡可能多的相關法條串在一起的辦法來展開分析解讀,以有助于克服程序性法條識記不便的弊病。
需要特別交待的是,除民事訴訟法典本身外,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系列司法解釋也是律考的重點內容。我們在分析解讀法典法條時已經科學、合理地將這些司法解釋的相關重要法條融入進去,望讀者注意。這些司法解釋中較為重要的有:
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民訴意見》。
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經濟審判規定》。
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總是的解答》(以下簡稱《審理名譽權解答》。
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審判改革規定》。
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執行問題規定》)。
由于民事訴訟法的內容較多,為便于讀者查閱,我們分因篇來編寫本部分。
第一篇 總則
一、 重點法條:
第5條。
第9條。
第12條。
第13條
意思分解:
以上幾條規定了民事訴訟的幾項基本原則,應當重點掌握:
1、 同等原則與對等原則的區別(第5條第1款與第2款):
(1) 同等原則是指我國民訴法給予在我國法院起訴、應訴的外國主體與中國主體同樣的待遇,既不優先,也不歧視。
(2) 對等原則指外國法院對我國主體訴訟權利加以限制的,我國法院對該外國主體加以同樣的限制。
(3) 律考中有試題讓考生識別以上兩原則的內容的,故應對以上兩個原則的含義有所了解。
2、 調解必須堅持自愿和合法原則(第9條)。應注意:
(1) 一般情形下,調解并非訴訟的必經程序,在離婚訴訟等少數訴訟中,調解才是必經程序:
(2) 調解不成的,應及時判決。
3、處分原則是《民事訴訟法》的特有原則(第13條)。當事人處分的權利對象包括兩大類:民事實體權利與訴訟權利。對民事實體權利的處分主要體現為當事人確定、變更、放棄、承認訴訟請求,達成調解協議等。對訴訟權利的處分主要體現在是否行使起訴權、上訴權、反訴權,申請再審,申請執行,挽回起訴、上訴等。
二、 重點法條:
第15條。
第16條。
第17條。
意思分解:
1、掌握第15條的支持起訴制度;支持起訴應具備三個要件:
(1)主體是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
(2)前提是法人、自然人損害了國家、集體、個人利益;
(3)時機是受害的單位、個人不能、不也或者說不便起訴。另外,《勞動法》第30條規定企業工會支持勞動者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即是支持起訴原則的具體體現。
2、 掌握第16條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性質及其調解的效力:群眾性民間組織;調解無法律執行力。
3、 了解第17條對民事訴訟法作出變能、補充規定的程序(2000年律考曾考查過)。
三、 重點法條:
第19條。
相關法條:《民訴意見》第1、2條。
意思分解:
關于級別管轄,律考以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范圍為重心。關于中級人民法院的管轄范圍,應注意:
1、了解《民訴意見》第1條關于重大涉外案件"的界定。
2、依《民訴意見》第2條,目前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主要是專利糾紛案件;而海商、海事案件則專屬海事法院(級別為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普通法院無管轄權。
不要混淆:
并非所有的涉外案件都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非"重大涉外案件"也可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四、 重點法條:
第22條。
第23條。
相關法條:《民訴意見》第4--17條。
意思分解:
有關地域管轄的考題,在每年律考中都會占到3--5分,可謂是不折不扣的重點。而《民事訴訟法》及《民訴意見》關于地域管轄的規定,也可謂是極盡龐雜,總加起來大約有幾十個法條,且都是要求必須掌握的。
1、第22、23條分別規定了作為地域管轄基本原則的"原告就被告"原則以及作為這個原則例外的"被告就原告"的4種情形。而《民訴意見》第9、11條第1款又規定了"被告就原告"的2種情形。
2、注意各種情形下離婚訴訟的地域管轄,見《民訴意見》第11--16條。
3、注意住所的確定問題,見《民訴意見》第4--8條及第17條,尤其是第6、7條。
以上各個條文內容都比較具體,必須準確識記。
五、重點法條:
第24條。
第25條。
第26條。
第28條。
相關法條:《民訴意見》第18--25條;《海事訴訟特別訴訟程序法》第8條。
意思分解:
有關各類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是每年律考必考內容之一,務求掌握。
1、第24條普通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的基本原則。許多考生往往忘記了被告住年地這一基本管轄法院。
2、《民訴意見》第18--22條對各類具體合同糾紛地域管轄的特別規定,尤其是第18、19條。
3、特別注意第25條,合同綢緞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管轄法院。而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情形包括(見第25條及《民訴意見》第24條);
(1) 違反級別管轄規定;
(2) 違反專屬管轄規定;
(3) 違反管轄的法院不明確;
(4) 選擇管轄的法院為兩個以上。
4、 注意《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8條關于協議管轄的規定。
5、 注意《民訴意見》第25條對保險合同糾紛地域管轄的特別規定。
6、 注意第28條關于運輸合同糾紛的規定。
不要混淆:
依第25條之規定,合同糾紛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的,所選擇的法院應限于與合同糾紛有聯系點的法院,該聯系點共有5個。而與合同糾紛無任何聯系的法院不在候先之列,這也是與仲裁協議選擇仲裁委的區別之一,后者并無聯系點的限制。
六、 重點法條:
第27條。
相關法條:《民訴意見》第26條。
意思分解:
注意《民訴意見》第26條對"票據支付地"的解釋:
1、 首先指票據上裁明的付款地;
2、 未載明付款地的,指票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七、 重點法條:
第29條。
相關法條:《民訴意見》第28、29條。
意思分解:
1、 掌握《民訴意見》第28條對"侵權行為地"的解釋:包括行為實施地與結果發生地。
2、 注意《民訴意見》第29條關于產品責任訴訟的管轄界定,其有5個法院有管轄權:
(1) 產品制造地;
(2) 產品銷售地;
(3) 債權行為實施地;
(4) 侵權結果發生地;
(5) 被告住所地。
八、 重點法條:
第30條。
相關法條:《民訴意見》第30條。
意思分解:
1、 掌握第30條規定的4個管轄地,此為多項選擇題的絕佳命題素材。
2、 了解《民訴意見》第30條關于鐵路運輸法院的專屬管轄規定,管轄對象既包括合同糾紛,也包括侵權糾紛。
九、 重點法條:
第31條。
第32條.
第33條。
相關法條:《民訴意見》第30條。
意思分解:
1、 掌握以上3條分別規定的多個法院管轄,要求記憶務必準確。律考考查此類規定的形式多為多項或任意選擇題,來不得半點含糊。
2、 注意《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6條第(二)項對《民事訴訟法》第28條增加了管轄法院。另外本條第(三)--(七)項下規定的管轄法院,記憶任務十分繁重,建議考生可作一般了解。
十、 重點法條:
第34條。
相關法條:《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7條。
意思分解:
關于人民法院及海事法院的專屬管轄,見于以掌握。
1、 對第34條第(一)、(三)項的規定,務必準確掌握。
2、 《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7條第(一)項對《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二)項作了更為明確的規范;港口作業糾紛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轄,該法院是指港口所在地的海事法院,而非普通法院。
3、 注意第7條第(三)項對海洋勘探開發合同糾紛管轄的規定。
十一、重點法條:
第35條。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5條;〈行政訴訟法〉第20條。。
意思分解:
注意第35條,管轄權沖突的解決辦法: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不要混淆:
注意三大訴訟法在同一問題上的不同規定:《刑事訴訟法》是由最初受理的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是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法院管轄。
十二、 重點法條:
第36條。
第37條。
第38條。
第39條。
相關法條:《民訴意見》第33--37條;《經濟審判規定》第4、6、8條。
意思分解:
1、 關于移送管轄,應注意:
(1) 一經移送,受移送法院應當受理。
(2) 受移送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
(3) 先立案的有管轄權的法院不得移送給另一有權管轄權的法院。
(4) 案件受理后,管轄權不受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變更及行政區域變更的影響。
以上內容,見于第36條及《民訴意見》第33--35條。
2、 注意《經濟審判規定》第4、6、8條的規定:
(1) 后立案法院應裁定移送先立案法院合并審理。
(2) 管轄權爭議解決前,不得搶先裁決,否則上級法院可撤銷判決,或自己提審。
(3) 地域管轄的確定標準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地方法院無權作出。
3、 注意:
(1) 對第38條規定的管轄權異議,法院應以裁定形式作出,不得以判決、決定形式作出;
(2) 對該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訴,而非申訴。
4、 注意第39條上移與下移的規定。
十三、 重點法條:
第40條。
第41條。
第43條。
意思分解:
對于以上3個條文,應注意:
1、 合議庭的成員人數須為單數。
2、 二審的審判組織必須是合議庭。
3、 重審、再審必須另組合議庭。
4、 合議庭的評議及制作筆錄規則:
(1) 少數服從多數,而非服從審判長;
(2) 筆錄的簽名人是全體合議庭成員;
(3) 評議的不同意見應記入筆錄而非裁決書。
十四、重點法條:
第45條。
第46條。
第47條。
第48條。
意思分解:
回避制度是律考的傳統重點,務求掌握。特別注意:
1、 回避的人員范圍包括五類人員。
2、 提出回避申請的時間:案件開始審理時。
3、 對回避決定程序及其權利救濟程序,應注意:
(1) 作出決定前,被申請人員原則上應暫停參與本案工作,但又有例外;
(2) 區分第47條不同人員回避的決定人為誰:
(3) 人民法院應以決定形式作出回避,而非以裁定形式。
不要混淆:
1、 若訴訟當事人在庭審中提出明顯無理的回避申請,如某審判員審判水平太低,審判長可當庭作出駁回回避申請的決定。
2、 申請人對決定不服而申請復議的,應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提出。
3、 申請復議僅限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