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重點法條:
第151條。
第152條。
相關法條:《審羊改革規定》第35--39條。
意思分解:
1、 二審的審理范圍限于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具體見《審判改革規定》第35、36條,注意第35條的但書規定:判決違反禁止性規定、侵害公益、他人利益的除外。
2、 二這是的審理方式原則上應于庭審理,但有時也不需開庭審理,可以徑行判決、裁定。具體見第152條及〈審判改革規定〉第37條。
3、 二審的審案地點,可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原審法院所在地進行(第152條第2款)。
不要混淆:
請考生注意〈審判改革規定〉第38、39條的內容:
(1) 二審因當事人提出新證據而忙亂判或發回重審的,不應認為一審裁判錯誤:
(2) 二審中一方提出新證據致發回重審的,對方可要求賠償誤工費、差旅費等費用。
四十一、重點法條:
第153條。
第154條。
第155條。
相關法條:《民訴意見》第181--187條。
意思分解:
二審裁判的種類是律考的熱點,應予重視。
1、 二審裁判可分為三種:
(1) 駁回起訴,維持原判;
(2) 依法改判;
(3) 發回重審。
2、 對一審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二這一律使用裁定。
3、 二審裁判的效力體現在:
(1) 不得對裁判再行上訴。
(2) 不得就同一訴訟村的,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但是,判決不準離婚、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以及判決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除外。
(3) 具有強制執行力。
4、 努力識記二審的調解的若干具體規定(第155條及《民訴意見》第182--185條):
(1) 二審中制作的調解書一經送達,即撤銷了原審判決;
(2) 對一審未作裁判的訴訟請求、未參加一審的當事人,二審均可調解,調解不成,應發回重審,而不得徑行裁判;
(3) 二審中原告增加獨立訴訟請求或被告所訴的,二審可予調解;調解不成應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而非發回重審;
(4) 一審不判離婚,二審認為應判離婚的,可就子女、財產問題一并調解;調解不成,應發回重審。
四十二、重點法條:
第156條。
相關法條:《民訴意見》第190、191條。
意思分解:
重點掌握《民訴意見》第190條關于不準撤回上訴的兩種情形規定:
1、 一審判決確有錯誤的;
2、 雙方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公共他人利益的。
四十三、重點法條:
第160條。
第161條.
第162條.
第163條。
意思分解:
以上四個條文是關于特別程序的一般規定,慶重點掌握特別程序以下內容:
1、 特別程序的適用范圍(第160條),共包括四類案件。
2、 特別程序的特點:
(1) 一審終審(第161條)。
(2) 一般實行獨任制(注意例外情形,第161條):A選民資格案;B其他重大、疑難案。
(3) 非訟性(第162條)。
(4) 審限較短(第163條),特別注意選民資格案的審限(第165條);
(5) 免交案件受理費。
四十四、重點法條:
第174條。
第175條。
相關法條:《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9條。
意思分解:
1、 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的管轄法院為何(第174條)。
2、 公告期間(第175條,一年)。
3、 了解《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9條之規定:認定海上財產無主案件,向財產抽在地海事法院提出。
四十五、重點法條:
第177條。
相關法條:《民訴意見》第199條。
意思分解:
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的主體吸限于法院系統和檢察系統。本條規定了法院系統,具體而言,其提起主體包括:
1、 本院院長及審判委員會,應注意單由院長或單由審委會,不足以提起再是程序;
2、 最高人民法院;
3、 上級人民法院。
不要混淆:
依《民訴意見》第199條等規定,一經決定再審,即應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四十六、重點法條:
第178條。
第179條。
第180條。
第181第。
第182條。
相關法條:《民訴意見》第204--212條。
意思分解:
基于當事人訴權的申請再審,應注意掌握:
1、 申請再審的范圍
(1) 已生效的調解書(第180條);
(2) 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民訴意見》第208條);
(3) 已生效的判決、裁定(第178條)。
2、 不得申請再審的情形
(1) 已生效的解除婚姻的判決,不得申請于審(第181條),但財產分割問題可申請再審。應特別注意,離婚判決中未作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應另行起訴(《民訴意見》第209條。
(2) 按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
(3) 依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后維持原判的案件(《民訴意見》第207條)。
3、 申請再審的方式
(1) 可向原審法院申請;
(2) 也可向上一級法院申請(本法第178條;《民訴意見》第205條)。
不要混淆:
1、 第182條的"二年"為不變期間,起算點心裁判生效次日(《民訴意見》第212條)。
2、 注意《民訴意見》第211條:再審時發現原一、二審遺漏了應參訴的當事人的,可予調解;調解不成,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四十七、重點法條:
第184條。
相關法條:《民訴意見》第202、210條。
意思分解:
關于再審案件審判程序,應注意:
1、 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2、 另行組成合議庭。
3、 依照原審程序進行審理。
4、 審理中視為同情形作出不同處理(《民訴意見》第210條);
(1) 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駁回起訴;
(2) 發現嚴懲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不要混淆:
1、 再審若依第一審程序審理,不服其裁決,仍可提起上訴。
2、 注意《民訴意見》第202條;二審法院裁判的案件,上級法院指令再審的,應指令二審法院再審。
四十八、重點法條:
第185條。
第186條。
第187條。
第188條。
意思分解:
若干檢察監督權的抗訴和再審程序,應注意掌握:
1、 第185條的規定:
(1)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不包括本級)人民法院的而生效裁決,可以抗訴;
(2) 地方上級檢察院對下級(不包括本級)人民法院的而生效裁決,可以抗訴;
(3) 地方檢察需通過其上有檢察院,始有對同級法院的生效裁決提起抗訴。
2、注意第188條:應通知檢察院派員出庭。
不要混淆:
依第186條,只要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法院即應當再審,不需要再經審委會討論等程序。
四十九、重點法條:
第189條。
第190條。
第191條.
第192條。
第193條。
相關法條:《民訴意見》第216、218、221、223條。
意思分解:
督促程序并非律考重點,考生可了解以下知識點:
1、 督促程序適用的范圍和兩個條件(第189條)。
2、 督促案件的管轄法院(第189條)。
3、 法院審查督促程序實行獨任制(《民訴意見》第218條)。
4、 不適用督促程序的情形(《民訴意見》第218條):
(1) 債務人不在我國境內;
(2) 下落不明。
5、 法院對債務人的異議審查,應注意:
(1) 只提出缺乏清償能力的,不影響支付令的效力;
(2) 只提出缺乏清償能力的,不影響支付令的效力;
(3) 異議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口頭異議無效;
(4) 提出書面異議的效力在于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債權人須另行起訴。
不要混淆:
應當指出。債權人申請支付令后,不行就同一請求另行起訴。
五十、重點法條:
第193條。
第194條。
第195條。
第198條。
相關法條:《民訴意見》第230、234條。
意思分解:
公示催告程序亦非律考重點。考生可作一般了解:
1、 公示催告程序的適用條件和管轄法院(第193條)。
2、 受理公示催告申請的效力: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產在3日內發出申報權利的公告,公告期不少于60日(第194條)。
3、 特別注意第198條:一年為除斥期間。
不要混淆:
依《民訴意見》第234條,審理公示催告案,可實行獨任制;但宣告票據無效,應組成合議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