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
1、“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需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斷事實,分清是非;
2、“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系明確;
3、“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爭執(zhí)無原則分歧。
二、適用簡易程序的法院
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只有在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時,才能適用簡易程序。派出的法庭,包括固定的人民法庭和巡回審理就地辦案時臨時組成的審判組織。
三、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范圍
1、結婚時間短,財產爭議不大的離婚案件,或者當事人婚前就患有法律規(guī)定不準結婚的疾病的離婚案件;
2、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只是給付時間和金額上有爭議的追索贍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和撫育費案件;
3、確認或變更收養(yǎng)、扶養(yǎng)關系,雙方爭議不大的案件;
4、借貸關系明確,證據充分和金額不大的債務案件;
5、遺產和繼承人范圍明確,訟爭遺產金額不大的繼承案件;
6、事實清楚,責任明確,賠償金額不大的賠償案件;
7、事實清楚,情節(jié)簡單,是非分明,爭議焦點明確,訟爭金額不大的其他案件。
四、簡易程序適用的排除
1、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
2、發(fā)回重審的;
3、第二審程序審理的上訴案件,以及依照再審程序審理的案件,
4、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
5、法律規(guī)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序、審判監(jiān)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yè)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
6、人民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
五、簡易程序啟動與運行
1、起訴:
原告本人不能書寫起訴狀,委托他人代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原告口頭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將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聯(lián)系方式、訴訟請求、事實及理由予以準確記錄,將相關證據予以登記。
2、受理:
依照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派出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當即審理,可將起訴、審查起訴、受理和審理案件一并進行。
3、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傳喚、通知:
可以口頭傳喚和通知,也可以采取捎口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可以隨時傳喚和通知雙方當事人、證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不受普通程序開庭前3日的限制。但是以捎口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發(fā)送的開庭通知,未經當事人確認或者沒有其他證據足以證明當事人已經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將其作為按撤訴處理和缺席判決的根據。
4、審理:
a. 實行獨任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書記員擔任記錄,審判員不得自審自記。
b.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不受開庭前3日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限制。
c. 開庭前已經書面或者口頭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或者當事人各方均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審判人員除告知當事人申請回避的權利外,可以不再告知當事人其他的訴訟權利義務;
d. 雙方當事人到庭后,被告同意口頭答辯的,人民法院可以當即開庭審理;被告要求書面答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提交答辯狀的期限和開庭的具體日期告知各方當事人,并向當事人說明逾期舉證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各方當事人在筆錄和開庭傳票的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捺印。
e. 在庭審過程中,經雙方當事人陳述,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事實清楚的,在征得雙方同意后,可以直接進行調解而不必經過審前準備程序。
f. 可以不按照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的順序進行審理,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兩個階段可以合并進行,也可以穿插進行。
g. 應當一次開庭審結,但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再次開庭的除外。
5、判決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認為不宜當庭宣判的以外,應當當庭宣判。
6、判決書、調解書的制作
判決書、調解書等法律文書的制作簡化,裁判文書應當簡明扼要,重點將判決書、調解書主文部分敘述準確、清楚、無誤即可。有的法院根據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的不同類型制定出格式化判決書、調解書等樣式,使用時根據不同情況填上相應的內容,這樣大大節(jié)省了審判人員制作法律文書的時間,騰出更多精力去考慮多辦案、辦好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書時對認定事實或者判決理由部分可以適當簡化:
a. 當事人達成調解協(xié)議并需要制作民事調解書的;
b. 一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明確表示承認對方全部訴訟請求或者部分訴訟請求的;
c. 當事人對案件事實沒有爭議或者爭議不大的;
d. 涉及個人隱私或者商業(yè)秘密的案件,當事人一方要求簡化裁判文書中的相關內容,人民法院認為理由正當的;
e. 當事人雙方一致同意簡化裁判文書的。
六、舉證期限和審結案件的期限
1、在簡易程序中,當事人雙方未協(xié)商舉證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經簡便方式傳喚到庭的,當事人在開庭審理時要求當庭舉證的,應予準許;當事人當庭舉證有困難的,舉證的期限由當事人協(xié)商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15日;協(xié)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和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請的期限不受最高法院《民訴證據規(guī)定》第19條第1款、第54條第1款的限制。(《民訴證據規(guī)定》第19條第1款: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第54條第1款: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并經人民法院許可。)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這一審理期限是法定期間,不得延長。(而適用普通程序審結案件的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或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
七、簡易程序中的調解
(一)應當先行調解的簡易案件
下列簡單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時應當先行調解:
1、婚姻家庭糾紛和繼承糾紛;
2、勞務合同糾紛;
3、交通事故和工傷事故引起的權利義務關系較為明確的損害賠償糾紛;
4、宅基地和相鄰關系糾紛;
5、合伙協(xié)議糾紛;
6、訴訟標的額較小的糾紛。
(二)調解協(xié)議和調解書的效力
調解達成協(xié)議并經審判人員審核后,雙方當事人同意該調解協(xié)議經雙方簽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該調解協(xié)議自雙方簽名或者捺印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調解協(xié)議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調解書申請強制執(zhí)行。
八、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的轉換
1、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自愿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2、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
a. 簡易程序中未規(guī)定的部分,適用普通程序的規(guī)定;
b. 已經按照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認為異議成立的,轉為普通程序;
c.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案情復雜,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轉為普通程序;
d. 原告提供了被告的準備的送達地址,但人民法院無法向被告直接送達或者留置送達應訴通知書的,轉為普通程序;
3、對當事人就法院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的處理。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后,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第一,異議成立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并將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及相關事項以書面形式通知雙方當事人;
第二,異議不成立的,口頭告知雙方當事人,并將上述內容記入筆錄。
4、轉入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轉入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的次日起開始計算,即6個月的審理期限,但應當從中扣除法院此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已經過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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