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條件
1.申請的主體是依據仲裁裁決需要履行實體義務的人。即仲裁裁決生效后,如果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有權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由此可見,仲裁裁決作出后,該仲裁裁決不具有正當性時,依據仲裁裁決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只有一項權利,即申請撤銷該仲裁裁決的權利;而依據仲裁裁決需要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則有兩項權利:一是申請撤銷該仲裁裁決的權利,二是在執行程序開始之后,尚未結束之前,申請不予執行該仲裁裁決的權利。
2.應當在執行程序中向受理執行案件的法院提出申請。
3.必須有證據證明仲裁裁決出現法定不予執行情形之一的。
二、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情形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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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仲裁法》第63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國內仲裁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213條第2款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不予執行該仲裁裁決: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5.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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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仲裁法》第71條的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涉外仲裁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258條第1款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2.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屬于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
4.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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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不予執行國內仲裁裁決的法定情形與申請不予執行涉外仲裁裁決的法定情形之相同點在于都包括仲裁程序的進行欠缺合理依據或者違反法定程序的問題。
申請不予執行國內仲裁裁決的法定情形與申請不予執行涉外仲裁裁決法定情形的區別主要體現為:
1.是否涉及實體證據問題不同。申請不予執行國內仲裁裁決的法定理由涉及實體證據,即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而申請不予執行涉外仲裁裁決的法定情形不涉及任何實體事項。
2.是否涉及法律適用問題不同。即申請不予執行國內仲裁裁決的法定理由涉及法律適用問題,即當事人可以仲裁庭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為由申請不予執行;而申請不予執行涉外仲裁裁決則不涉及法律適用問題。
3.是否涉及仲裁員職業道德問題不同。申請不予執行國內仲裁裁決的法定理由涉及仲裁員違背職業道德的事項,即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而申請不予執行涉外仲裁裁決的法定情形中不涉及該問題。
4.違反法定程序的具體內容有所不同。即在違反程序事項中,申請不予執行涉外仲裁裁決包括未充分保護被申請人特別是被告知權利的情形,即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屬于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而申請不予執行國內仲裁裁決的法定情形不包括該事項。
由此可見,申請不予執行國內仲裁裁決的法定情形所涉及的范圍更寬。
?。ㄋ模┎挥鑸绦兄俨貌脹Q的法定情形
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法定情形與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法定情形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從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監督權的角度來看,而后者則從當事人行使權利的角度來看。就其具體情形而言,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法定情形均可構成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法定情形。但是,除此之外,人民法院還可以以仲裁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為由依職權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三、法院對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申請的處理
對于當事人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對于符合法定情形的仲裁裁決,裁定不予執行;對于不符合法定情形的,裁定駁回申請。
四、裁定撤銷仲裁裁決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后對當事人的救濟
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仲裁裁決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后,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申請仲裁。這一點與撤回仲裁申請后不同,撤回仲裁申請后,當事人既可以根據原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重新達成新的仲裁協議后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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