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0條 人民法院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和認定財產無主案件,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161條 依照本章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第162條 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發現本案屬于民事權益爭
議的,應當裁定終結特別程序,并告知利害關系人可以另行起訴。
第163條 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后三十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但審理選民資格的案件除外。
[考點] 特別程序的適用范圍和特別程序的特點
解析:(一)特別程序的適用范圍,包括四類案件
(二)特別程序的特點
1.一審終審,不得上訴
2.獨任制審理,注意例外:選民資格案件;重大、疑難的案件適用合議制。
3.非訴性。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不涉及民事權益爭議,如果發現本案屬于民事爭議,應告知另行起訴,同時,裁定終結特別程序。
4.審限短
第二節 選民資格案件
第164條 公民不服選舉委員會對選民資格的申訴所作的處理決定,可以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向選區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
第165條 人民法院受理選民資格案件后,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審理時,起訴人、選舉委員會的代表和有關公民必須參加。
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應當在選舉日前送達選舉委員會和起訴人,并通知有關公民。
[考點] 上訴的撤回
解析:選民資格案件掌握:
1.申訴處理前置
2.起訴人沒有資格限制
3.審理中的參與人特殊
4.管轄特殊
5.審理組織——審判員組成合議庭
6.期限特殊:選舉日的5日前起訴,選舉日前審結
第三節 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
第166條 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失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并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考點] 宣告失蹤的條件
解析:該條規范宣告失蹤的條件
1.公民下落不明滿法定期間:2年
2.利害關系人申請。利害關系人包括(1)配偶;(2)父母、子女;(3)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4)其他利害關系人。注意:沒有申請順序之分。
3.管轄法院: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
第167條 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情形,比《民通》的規定多了申請書應當寫明下落不明的事實、時間和請求,并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考點] 宣告死亡的條件
解析:該條規范宣告死亡的條件
1.公民下落不明滿法定期間
2.利害關系人申請。利害關系人包括(1)配偶;(2)父母、子女;(3)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4)其他利害關系人。注意:申請宣告死亡,則應按照申請人的順序。如果同一順序的人,如父母、子女這一順序的人,有人申請宣告公民失蹤,有人申請宣告公民死亡,只要符合申請死亡的條件,則應當按照申請宣告死亡處理。
3.管轄法院: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
第168條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后,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
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宣告失蹤、死亡案件程序
第169條 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考點] 宣告失蹤、死亡案件的程序和法律后果
[相關法條]
《民訴意見》第194條,第195條
解析:宣告失蹤、死亡案件的程序和法律后果主要掌握:
1.發出公告。宣告失蹤:3個月;宣告死亡:1年/3個月
2.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1)宣告公民失蹤的法律后果:根據《民訴意見》第194條的規定: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財產,指定訴訟期間的財產管理人。公告期滿后,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失蹤的,應同時依照民法通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指定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即僅產生財產代管的法律后果,即由失蹤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系密切的親戚朋友代管失蹤人的財產,財產代管人由此取得進行訴訟的訴權。
[注意] 根據《民訴意見》195: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經人民法院指定后,代管人申請變更代管的,比照民訴法特別程序的有關規定進行審理。申請有理的,裁定撤銷申請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時另行指定財產代管人;申請無理的,裁定駁回申請;失蹤人的其他利害關系人申請變更代管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其以指定的代管人為被告起訴,并按普通程序進行審理。
(2)宣告死亡產生與自然死亡完全相同的法律后果,即財產關系發生繼承,人身關系消失。
第四節 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
第170條 申請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由其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向該公民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該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事實和根據。
第172條 人民法院審理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案件,應當由該公民的近親屬為代理人,但申請人除外。近親屬互相推諉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為代理人。該公民健康情況許可的,還應當詢問本人的意見。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申請有事實根據的,判決該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認定申請沒有事實根據的,應當判決予以駁回。
[考點] 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的管轄和程序
解析:1.由其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申請
2.管轄法院:被申請認定的公民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
3.注意指定代理人時應從近親屬中指定,但申請人除外,這樣便于在申請人和代理人之間形成相互監督。
第五節 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第174條 申請認定財產無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財產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財產的種類、數量以及要求認定財產無主的根據。
第175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核實,應當發出財產認領公告。
公告滿一年無人認領的,判決認定財產無主,收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
[考點] 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解析:主要掌握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的條件和公告
1.認定無主財產必須為有形財產
2.人民法院應當發布認領公告,公告期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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