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接記憶相關法律條文,如主管、級別管轄、地域管轄中的一般管轄與專屬管轄、移送管轄、指定管轄以及管轄權異議問題。
(2)需要根據相關法條總結記憶,如地域管轄中的特殊地域管轄問題。確定特殊地域管轄有兩條基本規律: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因海難救助費用和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除外;二是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是與案件事實有密切聯系或者行為地的法院。如票據糾紛中,最重要的行為是付款行為,所以與票據糾紛最密切聯系的自然是票據支付地等。
2、當事人與訴訟代理人
(1)對于當事人而言,經常考查的是確定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問題。
第一,要以民事法律關系為基點確定訴訟中的當事人。即基于民事法律關系認為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或者發生爭議提起訴訟,并引起訴訟程序發生的人為原告,與其發生法律關系得對方為被告,與其中一方當事人具有共同權利義務關系的人為必要共同訴訟人,對當事人爭議的訴訟標的主張獨立請求權的人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雖沒有獨立請求權,但與案件處理結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得人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第二,掌握《若干意見》關于法人、其他組織作為當事人的規定。
第三,關于必要共同訴訟人,經過分析可將必要共同訴訟人行成的原因歸納為:特殊身份關系、共同侵權或者共同危險行為、內部不可分合同關系。詳見《若干意見》的相關規定。
第四,其他知識如必要共同訴訟人的關系與追加、有獨第三人的法律地位等可以直接記憶相關法條。
(2)對于代理人,掌握法條相關規定即可。
3、民事證據部分
(1)法律基本沒有具體規定的部分,只能借助對有關知識的理論理解來掌握。如證據中的物證與書證、證據的理論分類在實際案例中的鑒別,案件中具體證明對象的確定等。
(2)直接理解記憶法條即可。如證人確有困難不出庭的法定情形、舉證時限制度、二審與再審中的新證據的具體情形等。
(3)需要總結規律輔助記憶的。如舉證責任倒置制度,考生可以根據以下規律確定舉證責任:一是舉證責任制度適用于侵權糾紛案件;二是原告應當就其遭受侵權行為損害所依據的事實負責舉證;三是被告需要就自己的行為合法或存在法定免責事由、行為與原告損害事實之間無因果關系所依據的事實負舉證責任。
4、通常審判程序,即普通程序、簡易程序、二審程序與審判監督程序
(1)需將相關內容聯系起來掌握。如從一審中的不予受理、駁回起訴或者駁回訴訟請求,到二審程序中的調解與裁判,再到審判監督程序中的具體程序適用以及調解裁判。
(2)直接理解記憶法條中的相關內容。如普通程序中的撤訴、缺席判決延期審理、訴訟中止與終結的法定情形等。
(3)需要綜合分析若干相關法律條文規定,并總結其適用特點從而記憶的方法。如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的處理問題,涉及到《民訴法》第153、154條關于對上訴案件的裁判問題,還涉及到《若干意見》第182、183、184、185條關于對上訴案件的調解問題。如何適用,就需要考慮:首先,看當事人在一審中的訴訟請求;其次是要結合一審判決看當事人的上訴請求,如存在一審人民法院漏審或者漏判當事人訴訟請求的問題,則涉及到《若干意見》第182條的適用;如存在當事人新增加訴訟請求或者反訴,則涉及到《若干意見》第184條的適用;如果有遺漏必要共同訴訟人的情況,則涉及到《若干意見》第183條的適用;最后,如無上述情況,則應適用《民訴法》第153條的規定。
5、民事執行程序 該部分只需掌握相關法律具體規定即可
6、其他審判程序,即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和涉外民事訴訟程序
該部分主要考查各程序中較為特殊的知識點的相關規定,如特別程序中的審判組織一審終審制度、選民資格案件中的申訴處理前置與起訴人起訴、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案件中的代理人與鑒定問題、認定財產無主案件中的公告問題等等,只要直接掌握相關法條規定即可。
7、其他制度
如財產保全的管轄與措施問題、先予執行的案件范圍問題、法院調解的法律效力問題等,只需掌握相關規定即可。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