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1條 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考點]牽連管轄
解析:本條是關于牽連管轄的規定,主要掌握其適用條件
(1)適用于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案件;(2)被告在中國領域內沒有住所;(3)可以由與案件有一定牽連關系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242條 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用書面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管轄。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的,不得違反本法關于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考點]協議管轄
[相關法條]《民訴意見》第305條
解析:本條是關于涉外民訴中協議管轄的規定,主要掌握與國內協議管轄的區別
民訴意見》第305條,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和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專屬管轄的案件,當事人不得用書面協議選擇其他國家法院管轄。但協議選擇仲裁裁決的除外。
第243條 涉外民事訴訟的被告對人民法院管轄不提出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承認該人民法院為有管轄權的法院。
[考點]應訴管轄
解析:本條是關于涉外民訴中應訴管轄的規定,也稱默示管轄。即只要原告在此起訴,被告應訴,且沒有提出異議,則視為同意了該法院具有管轄權
第244條 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
[考點]專屬管轄
解析:本條是關于涉外民訴中專屬管轄的規定,掌握其適用的條件和范圍
注意:專屬不排除仲裁方式的選擇
[提示]涉外民事訴訟的管轄是高頻考點,考生應當掌握四類管轄的條件和案件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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