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執行擔保
[相關法條]
《民訴意見》第268-270條,《執行規定》第85條
解析:該條規范的是執行擔保,即在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確有困難暫時沒有償還能力時,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而暫緩執行的法律制度。主要掌握下列內容:
1.執行擔保的條件
《民訴法》第208條,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
《民訴意見》第269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的執行擔保,可以由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財產作擔保,也可以由第三人出面作擔保。以財產作擔保的,應提交保證書;由第三人擔保的,應當提交擔保書。擔保人應當具有代為履行或者代為承擔賠償責任的能力。
2.根據《民訴意見》第268條:人民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如果擔保有期限,暫緩執行的期限應與擔保期一致,但最多不能超1年。
3.執行擔保的效力
(1)《民訴法》第208條,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執行擔保書生效后,發生暫緩執行的后果,即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2)《民訴意見》第268條,被執行人或擔保人對擔保的財產在暫緩執行期間有轉移、隱藏、變賣、毀損等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復強制執行。
?。?)《民訴意見》第270條,被執行人在人民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限屆滿后仍不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擔保財產,或者裁定執行擔保人的財產,但執行擔保人的財產以擔保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為限。
4.《執行規定》第85條,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期間,保證人為被執行人提供保證,人民法院據此未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審結后如果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即使生效法律文書中未確定保證人承擔責任,人民法院有權裁定執行保證人在保證責任范圍內的財產。
第209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遺產償還債務。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由其權利義務承受人履行義務。
[考點]執行承擔
[相關法條]
《民訴意見》第271、272、274條,《民事執行規定》第76-81條
解析:執行承擔在執行程序中,由于出現特殊情況,被執行人的義務由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履行。掌握:
?。?)《民訴意見》第274條,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遺產繼承人沒有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被執行人,由該繼承人在遺產的范圍內償還債務。繼承人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被執行人的遺產。
《民訴意見》第271條,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的,其權利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受;被撤銷的,如果依有關實體法的規定有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該權利義務承愛人為被執行人。
《民訴意見》第272條,其他組織在執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對該其他組織依法承擔義務的法人或者公民個人的財產。
(2)《執行規定》第76條,被執行人為無法人資格的私營獨資企業,無能力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該獨資企業業主的其他財產。
?。?)《執行規定》第77條,被執行人為個人合伙組織或合伙型聯營企業,無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該合伙組織的合伙人或參加該聯營企業的法人為被執行人。
?。?)《執行規定》第78條,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裁定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企業法人直接經營管理的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該企業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若必須執行已被承包或租賃的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的財產時,對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應得的收益應依法保護。
?。?)《執行規定》第79條:被執行人按法定程序分立為兩個或多個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分立后存續的企業按照分立協議確定的比例承擔債務;不符合法定程序分立的,裁定由分立后存續的企業按照其從被執行企業分得的資產占原企業總資產的比例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執行規定》第80條,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在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的范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執行規定》第82條,被執行人的開辦單位已經在注冊資金范圍內或接受財產的范圍內向其他債權人承擔了全部責任的,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開辦單位重復承擔責任。
?。?)《執行規定》第81條,被執行人被撤銷、注銷或歇業后,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無償接受被執行人的財產,致使被執行人無遺留財產清償債務或遺留財產不足清償的,可以裁定由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在所接受的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
(8)《執行規定》第273條,在執行中,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變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被執行人。
第210條 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考點]執行回轉
[相關法條]
《民訴意見》第275條,《執行規定》第109條,110條
解析:《執行規定》第109條,在執行中或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撤銷或變更的,原執行機構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的規定,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書,作出執行回轉的裁定,責令原申請執行人返還已取得的財產及其孳息。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執行回轉應重新立案,適用執行程序的有關規定。
《執行規定》第110條,執行回轉時,已執行的標的物系特定物的,應當退還原物。不能退還原物的,可以折價抵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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