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當事人對執行行為的異議
解析:該條為新增內容,應當重點掌握。在執行過程中,民事執行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法法律規定的,可以依法向負責執行的法院提出采取保護或者補救措施請求的制度。注意掌握當事人執行行為異議的條件以及人民法院對該異議的處理及其救濟。
第203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考點]申請提級執行或指令執行
解析:該條為新增加內容,應當重點掌握。為了解決實務中執行人員拖延執行、消極執行或克服地方保護,新法賦予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拖延執行的情況下,向上一級法院申請提級執行的權利。注意掌握申請提級執行的條件和后果,即提級執行或指令執行。
第204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考點]案外人的執行異議
解析:執行異議是司法考試的重點,也是新修訂的內容,應當重點掌握。對于執行異議,應當掌握以下內容:
(一)執行異議的成立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提出執行異議的主體只能是案外人;
2.案外人需要對執行標的,即被執行的財產主張實體權利;
3.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需要在案件執行過程中。
4、案外人的異議,一般以書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應的證據。以書面形式提出確有困難的,可以允許以口頭形式提出。
(二)法院對執行異議的處理
第205條 執行工作由執行員進行。
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后,應當將執行情況制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
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執行機構。
解析:注意新法的變化:即我國四級人民法院均可依據法律設立執行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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