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考點]延期審理
[相關法條]
解析:延期審理主要是把正在開的庭或準備開的庭因為特殊情形的出現而推延到下一個時間,延期審理適用于具有可預見性的情形
第135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考點]審限制度
[相關法條]
《民訴意見》第164條、《調解規定》第4條、6條
解析:1、根據《民訴意見》第164條:審限是指從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公告期間、鑒定期間、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期間不應計算在內。
2.根據《調解規定》第4條、6條:當事人申請庭外和解的期間、答辯期屆滿前未達成調解協議,當事人自愿繼續調解的延長期間不應計算在內
第13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
[考點]訴訟中止
[相關法條]
《民訴意見》第193條
解析:訴訟中止是在整個審判程序中,由于特殊原因而使訴訟暫時無法繼續,等待原因消失以后仍可以繼續審理的情形。訴訟中止是高頻考點,主要掌握其法定情形
《意見》193條:在訴訟中,當事人的利害關系人提出該當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該當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應由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受訴人民法院按照特別程序立案審理,原訴訟中止。
第13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訴訟:
(一)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二)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三)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系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考點]訴訟終結
解析:訴訟終結即為法定原因出現以后,訴訟根本無法繼續,繼續下去已經失去了意義,此時,需要結束程序的制度。訴訟終結是高頻考點,主要掌握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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