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拘傳
[相關法條]
《民訴意見》第112條
解析:拘傳的適用條件:(1)只能針對必須到庭的被告。根據《民訴意見》第112條: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須到庭,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適用拘傳;(2)必須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3)拘傳必須經院長批準
第102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 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103條 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并可以予以罰款:
(一)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
(二)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查詢、凍結或者劃撥存款的;
(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產的;
(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第104條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一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一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并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105條 拘傳、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
拘傳應當發拘傳票。
罰款、拘留應當用決定書。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考點]罰款、拘留的運用
[相關法條]《民訴意見》第118、119、123、124條,《民事執行規定》303條
解析:
1.《民訴意見》第118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規定的罰款、拘留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根據《民訴意見》第119條,對同一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罰款、拘留不得連續適用。但發生了新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罰款、拘留。
2.《民訴意見》第121條,被罰款、拘留的人不服罰款、拘留決定申請復議的,上級人民法院應在收到復議申請后五日內作出決定,并將復議結果通知下級人民法院和當事人。
3.《民訴意見》第303條:在人民法院執行完畢后,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對已執行的標的有妨害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采取措施,排除妨害,并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處理。因妨害行為給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損失的,受害人可以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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