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談到,法條是司法考試的命題所直接關注的,而法條是瑣碎而繁多的,要獨立地去理解和記憶法條是很難準確把握的,可能錯誤理解法條,可能是不能準確記憶,而這些都是司法考試的大忌。尤其是司法考試中對于訴訟法的命題,經常考查一些細節的規定,因此要求考生必須準確理解和記憶每一個司法考試中的重點法條。要達到這個要求,首先必須堅持體系的重要性,通過體系準確把握法條;其次要根據理論來理解記憶法條的規定。一般情況下,法條的規定都是有一定的理論基礎的,都是來源于學術界對于訴訟法學理論的研究的,因此如果我們理解了法條背后的理論那對于我們理解和記憶法條的規定無疑是有極大幫助的。例如,《民事訴訟法》第185條規定了檢察院提起抗訴的實質條件,一共規定了四項,與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實質條件,有一點不同。如何來準確理解和記憶這個規定呢?對此,首先,我們了解到我國在《民事訴訟法》立法當時直至現在,仍然存在一種“重實體輕程序”的理論傾向,沒有能夠正確認識到程序的獨立價值,所以實體和程序在錯誤的糾正程序中地位是不同的,實體錯誤(實體包括了事實和法律兩個方面)當然應當重審,而程序錯誤則不一定,無傷大雅的則“得過且過”了,所以只有在違反程序造成嚴重后果,或嚴重違法亂紀的情況,才可以抗訴或申請再審。所以四項條件就是:證據不足(事實問題);適用法律錯誤(法律問題);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實體正確;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而檢察院抗訴和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實質條件的區別在于當事人申請再審多一項條件:“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而根據實際情況和我國民事訴訟證據規定,檢察院是不可能有所謂的“新的證據”的。因此對于這幾個法條,我們就可以準確高效地記住了,掌握到這個層次,足以應對司法考試中對此知識點的任何形式的命題。當然有些法條就并不是嚴格的理論推演的結果,而是慣例或多種因素權衡的結果,如有關期限的規定,為什么是六個月,而不是五個月;為什么這個是七日,那個是十日;諸如此類的規定,只是一種慣例,因此對于這樣的規定,只能多次熟悉記在心中了。
相關推薦:
如何拿到司法考試民事訴訟法關鍵分 簡易程序知識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