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書證:
?。ǘ┪镒C:
(三)視聽資料:
?。ㄋ模┳C人證言;
?。ㄎ澹┊斒氯说年愂?;
(六)鑒定結論;
?。ㄆ撸┛彬灩P錄:
以上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考點]證據的種類
解析:對于證據的種類,主要掌握:
1、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的區別
2.證人證言
[相關法條]
《證據規定》第53-56條
證人證言是高頻考點,應當掌握下列內容:主要掌握(1)證人的資格,根據《民訴法》第70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
(2)法定不出庭作證的情形。根據《民事證據規定》第56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的“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一)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二)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三)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的;(五)其他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前款情形,經人民法院許可,證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或者視聽資料或者通過雙向視聽傳輸技術手段作證。
3.當事人陳述
[相關法條]《證據規定》第8、67、76條
解析:當事人陳述是高頻考點,主要掌握下列內容:(1)當事人對自己有利的陳述。根據《民事證據規定》第76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的,其主張不予支持。但對方當事人認可的除外。
?。?)當事人對己不利的陳述。根據《民事證據規定》第8條的規定,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但涉及身分關系的案件除外。對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另一方當事人既未表示承認也未否認,經審判人員充分說明并詢問后,其仍不明確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視為對該項事實的承認。當事人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的,代理人的承認視為當事人的承認。但未經特別授權的代理人對事實的承認直接導致承認對方訴訟請求的除外;當事人在場但對其代理人的承認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當事人的承認。當事人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撤回承認并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證據證明其承認行為是在受脅迫或者重大誤解情況下作出且與事實不符的,不能免除對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注意例外:根據《民事證據規定》第67條:在訴訟中,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協所涉及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可,不得在其后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
4.鑒定結論
[相關法條]《證據規定》第25-29條
解析:主要掌握以下內容(1)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的確定。根據《民事證據規定》第26條:當事人申請鑒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后,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鑒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重新鑒定的情形。根據《民事證據規定》第27條: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