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筆記:第三章 主管與管轄
一、民事訴訟主管
1.主管競合:
A.法院和人民調解委員會:
a.大部分案件的受理范圍是重合的,法院受理范圍要更寬。
b.如果都有權處理,雙方當事人都同意交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c.如果一方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另一方向法院起訴的,由法院主管。
d.調解不成或調解達成協議后反悔的,當事人向法院起訴的,由法院主管。
e.不屬于法院處理的重大復雜民事糾紛,由法院主管。
B.法院與鄉(鎮)人民政府:來源:www.examda.com
a.法院受理范圍要更寬。
b.法院受理優先。
c.經政府處理后仍然可以向法院起訴。人民調解委員會和鄉鎮人民政府不是必經程序。
C.法院和仲裁機構:
a.法院和仲裁委員會:
(一)范圍不同部分: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不屬于仲裁主管范圍,但屬于法院管轄范圍。
(二)范圍相同部分:之間的競合見仲裁法筆記。仲裁專管財產
(三)當事人在仲裁裁決被法院依法撤銷或裁定不予執行,又未重新達成仲裁協議的情況下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法院應當受理。
b.法院和勞動仲裁委員會:先裁后審原則。
序位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管優于法院主管,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仲裁不服的,可以自由到裁決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
D.法院和其他行政機關:
a.其他行政機關指除鄉(鎮)人民政府以外的行政機關。
b.法院優先。{來源:考{試大}
c.雙方可以合意選擇行政機關。
d.行政機關的處理行為屬行政行為性質,當事人不服的,應當提起行政訴訟。
二、管轄概述
1.管轄恒定原則:
a.指案件管轄權的確定以起訴時為標準,起訴時對案件享有管轄權的法院,不因確定管轄的事實在訴訟過程中發生變化而影響其管轄權。
b.包括級別管轄恒定和地域管轄恒定。
2.專門法院:專門法院不受理行政案件。
軍事法院;
海事法院,范圍包括海事侵權糾紛、海商合同糾紛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海事糾紛;
鐵路運輸法院,范圍包括鐵路運輸合同糾紛;代辦托運、包裝整理、倉儲保管、接取送達等鐵路運輸延伸服務合同糾紛;鐵路系統內部的經濟糾份案件;對鐵路造成損害的侵權糾紛案件。
三、級別管轄:
A.基層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B.中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a.重大涉外案件。指爭議標的額大、或案情復雜、或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人數眾多的涉外案件。
b.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c.最高法院確定由中級法院管轄的案件。
(一)海事、海商案件。(廣州、廈門、上海、武漢等地有海事法院,均為中級法院)
(二)專利糾紛案件,專利民事案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所在地的中級法院,以及大連、青島、各經濟特區的中級法院管轄。
(三)重大涉港、澳、臺民事案件。
(四)訴訟標的額大或訴訟單位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的經濟糾紛案件。考試大論壇
當事人在訴訟中增加訴訟請求從而加大訴訟標的額,致使訴訟標的額超過受訴法院級別管轄權限的,一般不再予以變動。但當事人故意規避有關級別管轄等規定的除外。
C.高院:
a.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b.各高級法院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作出的關于案件級別管轄的規定,應當報送最高法院批準。未經批準的,不能作為級別管轄的依據;已經批準公布實施的,應當認真執行,不得隨意更改。
D.最高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a.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b.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高院無這種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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