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甲訴乙宅基地糾紛一案,由吳法官獨任審判。在本案庭審中,甲得知吳審判員是被告乙的堂哥,于是要求吳審判員回避。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吳審判員是否應回避?由誰決定吳審判員是否回避?
?。壑R點]回避的法定情形與決定權
吳審判員因為是本案被告的近親屬,故應當回避,其回避由院長決定。在掌握回避問題時,需注意與仲裁法中相關內容的區別。
?。ㄒ唬┗乇艿膶ο笈c情形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45條的規定,回避適用的對象,包括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其中審判人員既包括審判員,也包括陪審員。
上述人員遇有下列情形時,應予回避: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即一人不能身兼二職,不能一會兒擔任審判長,一會兒又是案件的原告等。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這里的其他關系是指近親屬關系之外的較為親密的關系,如為同事、同學、戰友、鄰居等關系,如果有關人員不是與當事人有其他關系,而是與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則無須回避。但在仲裁中,即使與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也需要回避。
?。ǘ┗乇艿姆绞脚c決定權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46條的有關規定,回避有兩種方式:
一是當事人申請回避。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如果回避事由是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二是自行回避,即有關人員遇有法定應回避的情形時,可以自己提出回避申請?;乇苌暾執岢龊?,是否準許,由法院決定。當然,由于需要回避的人員不同,因此,決定其是否回避的程序也會有所不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7條的規定,具體程序為: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ㄈ┗乇苌暾埖奶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3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3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復議申請人。
?。壑攸c法條提示]《民事訴訟法》第45條、第47條。
更多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