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條 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
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 同意。
第55條 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在起訴時人數尚未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公告,說明案件情況和訴訟請求,通知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向人民法院登記。
向人民法院登記的權利人可以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推選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與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全體權利人發生效力。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提起訴訟的,適用該判決、裁定。
[考點]訴訟代表人產生、權限和種類
[相關法條]
《民訴意見》第60條,61 條,63條,64條
解析:應當掌握下列內容:1.代表人訴訟是在共同訴訟的基礎上產生的,強調人數眾多,即只要一方或者是雙方人數為10人以上,就可以推選代表人來參加訴訟。代表人訴訟分為起訴是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和起訴時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
2.訴訟代表人的確定方式
種 類 |
代表人的確定方式 |
未推選代表的當事人的行為 |
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意見》第60條) |
全體當事人推選共同的代表人或 |
必要共同訴訟中自己參加訴訟 |
由部分當事人推選自己的代表人 |
普通共同訴訟中可以另行起訴 | |
人數不確定代表人訴訟(《意見》第61條) |
當事人推選代表——推不出 |
可以另行起訴 |
法院提出人選與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 | ||
法院在起訴的當事人中指定 |
3.訴訟代表人的權限,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注意] 訴訟代表人的權限與訴訟代理人權限的區別
4.起訴時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的程序
(1)公告程序。根據根據《民訴意見》第63條,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公告,通知權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記。公告期根據具體案件的情況確定,最少不得少于三十日;(2)登記程序。根據《民訴意見》第64條,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登記的當事人,應證明其與對方當事人的法律關系和所受到的損害。證明不了的,不予登記,當事人可以另行起訴;(3)裁判的擴張程序。根據《民訴意見》第64條,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記的范圍內執行。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內提起訴訟,人民法院認定其請求成立的,裁定適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決、裁定。
更多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