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2002-3-34) 某商場家電部一員工在布置展臺時,一通電的取暖器石英管突然爆裂,致其受傷。后查明事故原因是由于廠家不慎將幾臺質檢不合格商品包裝出廠。該員工欲通過訴訟向商家索賠,但不知應以產品責任還是以產品質量瑕疵擔保為由訴訟。下列關于二者區別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確的?
A.前者需要有現實損害,后者不需要
B.前者屬于侵權行為,后者屬于違約行為
C.前者的責任承擔形式主要是損害賠償,后者則主要為修理、更換
D.前者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后者一般先向合同相對人要求補救或賠償
【答案】ABCD
【考點】產品責任與產品質量瑕疵擔保的區別
【詳解】解答本題,首先應該明確,產品責任屬于侵權行為,產品質量瑕疵擔保屬于違約行為。《民法通則》第122條規定:“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該條規定了產品責任,產品責任是一種侵權責任,需要造成實際的損害,即現實損害,所以承擔的主要形式是損害賠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損害賠償。’《合同法》 第155條規 定:“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買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要求承擔違約責任。”第111條規定:“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 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可見,質量瑕疵擔保是一種違約責任,不需要有現實的損害,承擔責任的形式主要是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所以一般不會直接向法院起訴。因此,選項A、B、C、D均為正確答案。
67.(2002-3-35) 下列合同中,既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的有哪些?
A.保管合同
B.委托合同
C.借款合同
D.互易合同
【答案】ABC
【考點】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的交叉
【詳解】依當事人間有無對價的給付為標準,合同可分為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有償合同是當事人雙方各因給付而取得對價的合同;無償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只為給付而無對價的合同。《合同法》第366條規定:“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當事人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保管是無償的。”可見,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選項A是正確的。第406條規定:“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因此,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選項B是正確的。第196條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因此,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償合同。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因此,借款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選項C是正確的。互易合同,雙方當事人互相轉移金錢外的財產的所有權,因而是有償的,選項D是錯誤的。
68.(2002-3-36) 李女與林男離婚后,雙方所生的孩子判給了李。李將孩子由姓林改為姓李,林一氣之下停止支付原定每半年給的三千元撫養費。李代理孩子訴請法院打贏官司時,才發現林男早有準備,已將名下的房屋過戶送給了他弟弟,現既無職業又無收入,無財產可供執行。現問,林將房屋贈與其弟的行為是否有效?
A.是有效民事法律行為
B.是無效民事行為
C.是可撤銷民事行為
D.經李代理孩子行使撤銷權后,林的贈與行為才無效
【答案】AD
【考點】撤銷權的行使
【詳解】《婚姻法》第22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因此,林某不得以孩子由姓林改為姓李為理由拒絕支付撫養費。《合同法》第74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本題中,林某將房屋贈與其弟弟,顯然是在規避其應承擔的撫養義務,李某可以代理孩子行使撤銷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林某的無償贈與行為。撤銷權為形成權,有其除斥期間,在李某未行使撤銷權之前,該贈與行為仍然有效,在李某行使撤銷權后,該贈與行為無效。因此,選項A、D是正確的。
69.(2002-3-37) 甲借用朋友乙的自行車數月。期間,甲因急需用錢,向同事丙借200元,并就自行車設定質押,但丙不知此自行車非甲所有。后甲逾期未償還債務,丙即變賣該自行車實現債權。現問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確的?
A.因丙不知甲無處分權,故適用善意取得,質權設定有效
B.因甲對自行車無處分權,且質權不適用善意取得,故該質權設定無效
C.甲、丙應共同賠償乙的損失
D.應由甲單獨賠償乙的損失
【答案】AD
【考點】動產質權的善意取得
【詳解】。《擔保法解釋》第84條規定:“出質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權但合法占有的動產出質的,不知出質人無處分權的質權人行使質權后,因此給動產所有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根據該條的規定,動產質權適用善意取得。本題中,甲以不具有處分權的自行車設定質權,質權人丙不知此自行車為甲所有,丙變賣自行車給乙造成的損失,應該由甲來承擔,因此,選項A、D為正確答案。
70.(2002-3-38) 在以下哪種情況下,出賣人應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A.合同約定賣方代辦托運,出賣人已將標的物發運,即將到達約定的交付地點
B.買受人下落不明,出賣人將標的物提存
C.標的物已運抵交付地點,買受人因標的物質量不合格而拒收貨物
D.合同約定在標的物所在地交貨,約定時間已過,買受人仍末前往提貨
【答案】AC
【考點】買賣合同中的風險責任承擔
【詳解】《合同法》第141條第1款規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選項A中合同約定賣方代辦托運,即雙方約定了交貨地點,在貨物未到達約定的交付地點之前,風險由賣方承擔。 《合同法》第143條規定:“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第:103條規定:“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因此,選項B、D都是因為買受人的原因不能按期交付,風險應由買受人承擔。《合同法》第148條規定 “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因此,選項C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