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題20分)
案情:2006年5月24日,受雇于劉某(車主)的張某駕車運貨,途經一木橋時,橋斷裂,連車帶人掉入河中。張某摔傷后自費看病支付醫療費上萬元。劉某多次找到該橋所有人南河公司索賠,無果。劉某于2007年1月25日將其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汽車修理費、停運損失費共計13.5萬元。
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此案,指定了15日的舉證期限,在此期間劉某向法院提供了汽車產權證、購車發票等證據。一審開庭時,劉某又向法院提供了修車發票。庭審調查中,被告南河公司主張該證據已超過舉證期限,而劉某則解釋說,遲延提出證據是因工作忙,未能及時索取發票,最后法官仍安排雙方對該證據進行質證。經雙方同意,法庭主持該案調解。在調解中,被告承認確有工作疏漏,未及時發布木橋棄用的公告;原告也承認,知道該木橋已棄用,但沒想到會斷裂。雙方最終未能達成調解協議。2007年3月16日,法院依據雙方在調解中陳述的事實和情況,認定被告承擔主要責任,原告承擔次要責任;并根據相關證據判決被告賠償原告汽車修理費、停運損失費共計8萬元。劉某當即表示將提起上訴。
2007年3月29日劉某因病去世。劉某之子小劉于2007年4月5日向法院提起上訴;同時提出相關證明材料,要求法院確認其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并順延上訴期限,法院受理了小劉的上訴并同意順延上訴期限。
2007年7月3日二審法院作出判決:原審原告提供的汽車修理費的證據中數額不實,依據新的事實證據,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汽車修理費、停運損失費共計4.5萬元。
問題:
1.請指出一審法院在審理中存在的問題,并說明理由。
2.小劉的上訴是否成立?為什么?
3.請評價二審法院的判決,并說明理由。
4.如張某就自己的醫療費索賠可以向誰主張?為什么?
答案:
1、(1)一審法院要求被告對原告超過舉證期限的證據進行質證錯誤,因一方當事人超過舉證期限提出的證據,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不得質證;
(2)法院對當事人在調解中承認的事實作為認定當事人責任分擔的證據錯誤,當事人為了達成調解協議而對相關事實的認可,不得在其后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
2、成立。因為劉某去世后,將發生當事人的法定變更,其訴訟地位由其法定繼承人承繼;小劉作為劉某之子,承繼劉某的地位符合法律規定,可以作為本案的上訴人;小劉申請順延上訴期間符合法律規定。
3、二審法院根據自己查明的情況,對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汽車修理費、汽車停運損失費予以減少,不違反法律的規定。
4、可以向劉某主張,因其與劉某存在雇用關系;也可以向南河水電公司主張,因南河水電公司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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