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題13分)
案情:太陽公司經營房地產開發,在有償取得某幅土地的使用權之后,由于資金困難,與月亮公司簽訂了合作開發合同,約定由雙方共同投資并分享該開發項目的利潤。但雙方未實際履行。此后,環球公司就同一幅土地以更優惠的條件與太陽公司簽訂了一份合作開發合同并開始實際履行。三方之間由此發生糾紛。環球公司根據其與太陽公司簽訂的合同中的仲裁條款申請仲裁,請求裁決確認其與太陽公司簽訂的合同有效,并裁決太陽公司繼續履行。雙方在仲裁委員會受理后自行達成了繼續履行合同的和解協議,請求仲裁委員會根據和解協議制作裁決書。仲裁庭三名仲裁員中一名認為應當否定和解協議,一名認為應當制作調解書,首席仲裁員認為應當制作裁決書,最后按仲裁庭首席仲裁員的意見,根據和解協議的內容作出了裁決書并送達給了雙方當事人。此后月亮公司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本公司與太陽公司簽訂的合同有效并履行該合同。
問題:
1.月亮公司在得知環球公司申請仲裁后,能否申請參加太陽公司與環球公司正在進行的仲裁程序?為什么?
答案:不能(1分)。因為太陽公司分別與月亮公司和環球公司簽訂了合作開發合同,太陽公司與環球公司簽訂的合同其仲裁條款對月亮公司無效,月亮公司不是該仲裁協議的主體(1分)。
解析:仲裁協議屬于束己合同,也就是說,合同只約束雙方當事人,對合同外的第三人沒有約束力。所以太陽公司與荒丘公司簽訂的合同中的仲裁條款不能約束月亮公司。月亮公司不是該仲裁協議的主體。
2.環球公司在仲裁裁決書生效后,能否在太陽公司與月亮公司的訴訟中成為當事人?為什么?
答案:不能(1分)。因為本案雖然存在兩個有聯系的合同關系,在仲裁裁決書生效后環球公司與訴訟案件的處理已無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它與太陽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已經由生效的仲裁裁決所確定。本案不能形成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也不能形成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1分)。
解析:根據《仲裁法》第9條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在仲裁裁決書生效后環球公司與太陽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已經由生效的仲裁裁決書所確定,換言之,環球公司與該案件的處理已無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根據第三人的概念,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指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的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指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的人。本題中環球公司與訴訟案件的處理既然已無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自然就不能成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或成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所以其不能在訴訟中成為當事人。
3.仲裁委員會制作裁決書在程序上是否合法,為什么?
答案:合法(1分)。因為仲裁法規定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1分);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1分)。
解析:《仲裁法》第49條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第53條規定,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4.在仲裁裁決已確認太陽公司與環球公司的合同有效的情況下,法院能否判決太陽公司與月亮公司之間的合同有效?為什么?
答案:能(1分)。因為合同是否有效取決于該合同是否具備法定的有效要件,關于同一項目的兩份合同只要都具備有效要件,可以同時有效,但只能履行其中一份合同(1分)。
解析:合同之債的債權效力不具有排他性,即在同一客體上可以成立兩個以上不相容的債權,所以,對于同一標的的兩份合同只要都具備了合同成立的有效要件,就可以同時有效,然而在實際履行時只能履行其中一份合同,因為根據“一物一權”的原則,一個客體上只能存在一個物權。
5.月亮公司是否有權以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為由申請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為什么?
答案:無權(1分)。因為只有仲裁案件的當事人才有權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月亮公司不是仲裁案件的當事人(1分)。法律依據:仲裁法58條規定。
解析:《仲裁法》第58條,仲裁裁決撤銷申請的主體是仲裁協議的當事人。所以只有仲裁案件的當事人才有權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6.對仲裁裁決中已經認定的事實,太陽公司在訴訟中能否免除舉證責任?為什么?
答案:能免除(1分)。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1分)。法律依據:《證據規定》第9條第(五)項規定。
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9條,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一)眾所周知的事實;(二)自然規律及定理;(三)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四)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五)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六)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前款(一)、(三)、(四)、(五)、(六)項,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所以本題中,對仲裁裁決已經認定的事實,太陽公司在訴訟中能夠免除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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