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與乙公司于1997年9月15日簽訂了一份編號為97TTNOR01的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一套口服液灌裝及封口設備,型號BF700,合同總價款為400,000美元,到貨口岸是香港,賣方投保。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為:合同金額的30%將作為定金由甲公司在合同簽訂后兩個星期內用電匯的形式匯出,合同金額的70%將由甲公司在貨物裝船之前1個月用不可撤銷信用證開至乙公司銀行,其中,合同金額的60%將根據交貨的船運單議付,合同金額的10%將根據驗收單據議付。交付定金120, 000美元。合同還約定:賣方只在生產模具及注塑機由同一個供應商提供并負責質量的情況下才能保證所提供的灌裝及封口設備的運行質量,并且此生產模具及注塑機需根據現有預制模生產出的“母瓶”為技術標準;賣方在交付設備之前,買方應將10件已最后確認的包裝形式樣品和賣方指定的材料寄給賣方。賣方以買方提供的母瓶質量不合格為由拒絕交付設備、拒絕返還定金。甲公司則主張乙公司交付設備,否則退還定金,并保證“只要乙公司交付的設備本身是合格的,就不再承擔任何民事責任,即使合格的型號為BF700的口服液灌裝及封口設備安裝運行后因’母瓶’不合格而灌裝及封口不合格,也是如此”。但乙公司以要維護自己的商業信譽、防止他人盜竊該設備上附加的專利技術為由,仍然拒絕交付設備,也拒不返還定金。有鑒于此,甲公司起訴至濱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分析
筆者認為,解決系爭案件的關鍵在于確定如下問題:甲公司未依約交付“母瓶”是否構成違約?若構成,乙公司可否行使抗辯權,拒不交付設備,拒不返還定金?
根據案情可知,甲公司未依約交付“母瓶”,已經構成違約,因為甲公司提供“母瓶”是其合同義務,沒有履行,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至于乙公司可否行使抗辯權,則與甲公司提供“母瓶”的義務性質直接相關。www.Examda.CoM考試就到考試大
甲公司提供“母瓶”的義務不是主給付義務,因為它不決定系爭合同的類型,也不是系爭合同所必備的。對此,詳細分析如下:
系爭合同為一無名合同,屬于“典型合同附其他種類的從給付”,其法律適用采“吸收說”,即原則上適用典型合同的法律規范,從給付被它吸收。在系爭案件中,就是適用買賣合同的規定,甲公司提供“母瓶”的義務也是如此。
系爭合同的主給付義務,從甲公司方面說是支付設備款,從乙公司方面講是交付型號為BF700的口服液灌裝及封口設備,這兩項義務形成對待給付關系,并決定了系爭合同為買賣合同。甲公司提供“母瓶”的義務決定不了系爭合同為買賣合同,亦非這種合同所必備的義務,因而它不屬于主給付義務。
主給付義務之外還有從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甲公司提供“母瓶”屬于何者?由于附隨義務是隨著債的發展基于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的,即使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約定,它(們)也會產生,《合同法》第60條第2款明文規定附隨義務只是使附隨義務更有法律依據,更加明確,并未否定這一屬性;由于系爭合同中甲公司提供“母瓶”的義務完全賴于約定,假如當事人雙方沒有約定,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甲公司不會承擔此類義務,故可斷言,甲公司提供“母瓶”的義務不是附隨義務。由于該項義務源自系爭合同的約定,輔助乙公司更好地實現其合同權利,獲得更佳的經濟效益;由于甲公司提供“母瓶”顯然具有“給付”的性質,又不屬于主給付義務,故而它應為從給付義務。來源:www.examda.com
此外,附帶說明,從該項義務的作用觀察,甲公司提供“母瓶”合格與否,是乙公司承擔型號為BF700的口服液灌裝及封口設備運行質量的責任的前提,或者說是乙公司承擔設備運行所生產的產品質量責任的條件。具體些說,甲公司提供的“母瓶”若質量合格,乙公司交付的型號為BF700的口服液灌裝及封口設備安裝運行后,不能夠使口服液的灌裝和封口合格,則乙公司須向甲公司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反之,甲公司提供的“母瓶”若質量不合格,乙公司交付的型號為BF700的口服液灌裝及封口設備安裝運行后,不能夠使口服液的灌裝和封口合格,則乙公司無需向甲公司承擔民事責任。僅就這個層面來講,甲公司提供“母瓶”的義務又屬于不真正義務。當然,在系爭問題上,該定性不發揮作用。來源:考試大
甲公司未提供合格的“母瓶”,乙公司據此拒絕交付型號為BF700的口服液灌裝及封口設備,若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則因為甲公司提供“母瓶”的義務與乙公司交付設備的義務非對待給付關系,不符合《合同法》第67條規定的要件,所以不應得到支持;若為解除系爭合同,則不得適用《合同法》第94條第3項的規定,只能適用第94條第4項的規定,但因不符合第94條第4項的構成要件也不應得到支持。之所以不得適用《合同法》第94條第3項的規定,是因為該條項要求違反的是“主要債務”,而這里所謂的“主要債務”是主給付義務[1],甲公司提供“母瓶”的義務不是主給付義務,而是從給付義務。之所以說不符合《合同法》第94條第4項的構成要件,是因為甲公司未提供合格的“母瓶”沒有導致乙公司不能取得設備款,即沒有導致乙公司的合同目的落空。考試大論壇
甲公司未提供合格的“母瓶”,乙公司據此拒絕返還定金,同樣得不到支持。其理由如下: (1)從理論上講,除非當事人特別約定,定金罰則適用于主給付義務的違反場合,不宜適用附隨義務和從給付義務的違反的情形。[2]而系爭義務乃從給付義務。(2)從法律規定看,法釋[2000]44號第120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適用定金罰則。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1款)。“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第2款)。即使系爭案件適用該第2款的規定,也難以說清甲公司未提供合格的“母瓶”所占系爭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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