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市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規范日益混亂的交通秩序,決定出臺一項新舉措,由交通管理部門向市民發布通告,凡自行攝錄下機動車輛違章行駛、停放的照片、錄像資料,送經交通管理部門確認后,被采用并在當地電視臺播出的,一律獎勵人民幣200元~300元。此舉使許多市民踴躍參與,積極舉報違章車輛,當地的交通秩序一時間明顯好轉,市民滿意。新聞報道后,省內甚至外省不少城市都來取經、學習。但與此同時,也發生了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有違章駕車者去往不愿被別人知道的地方,電視臺將車輛及背景播出后,引起家庭關系、同事關系緊張,甚至影響了當事人此后的正常生活的;有乘車人以肖像權、名譽權受到侵害,把電視臺、交管部門告上法庭的;有違章司機被單位開除,認為是交管部門超范圍行使權力引起的;有搶拍者被違章車輛故意撞傷后,向交管部門索賠的;甚至有利用偷拍照片向駕車人索要高額“保密費”的,等等。報刊將上述新聞披露后,某市治理交通秩序的舉措引起了社會不同看法和較大爭議。
問題:請談談你對某市治理交通秩序新舉措合法性、合理性的認識。(注意:不能僅就此舉引發的一些問題、個案談具體適用法律的意見)
答:某市治理交通秩序的新舉措,其本意自然是好的,出發點也是“執法為民”,但是在合法性和合理性上我認為都是有些欠缺的。我認為,要真正做到將“三個代表”貫徹到執法和司法工作中去,應當把握好以下幾點:
一、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之平衡
這是行政法的一個基本問題?,F代行政法中,個人利益的保護已被提升到一個相當高的地位,行政法之目的在于 “控權”,即控制政府權力,而對于弱勢群體即行政相對人的保護則正是行政法之宗旨。交警部門為了維護社會穩定發布此通告,固然對公益而言不無裨益,但是卻是以公眾的自由權和隱私權為代價的,我認為是不可取的。
二、秩序與自由價值之取舍
秩序固然是所有價值中的基本價值,但是自由也是價值之本質,是最高層次的價值。公民將自由的部分拿出來以維持社會之秩序,這就是對于社會契約論的最樸素闡釋。但是兩者的取舍在具體情況下應當如何把握,我認為是應當有一個度的。在本案的情況下,以自由的受侵害來保證的秩序,并非是“必要”的。僅在窮盡其他手段尚不是以維護秩序的情形下才應當犧牲自由價值,比如緊急狀態下政府的行政特權。因此本案做法是不妥的。
三、社會效率與法律效果之平衡
我認為,無論執法、司法,都有這個平衡和結合的問題,均追求兩者的統一。但是要達到完美的結合固然是不可能的。就本案情況而言,從法律效果上看只可能有短期的收益,而且社會效果亦不可能達到長期的有效性。
四、程序與實體價值之選擇
實體公正固然是重要的,但是程序公正的價值卻也不容忽視。本案中,交警部門以對程序的隱形傷害來獲得實體之 “穩定”效果,我認為是不妥的。應當力求達到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之統一,這是執法的目標之一。
五、公正與效率價值之平衡
作為行政機關,效率固然是其第一位的目標,但是也應當遵循一個正當程序。如果說,為了達到效率而忽視了程序之正當性,我認為,這一效率并不是真正的“效率”,是有害無益的。交警局的舉措,由于欠缺程序正當性,因此是不可取的。
六、樹立正確的執法理念,真正做到“執法為民”
總的說來,執法部門也好,司法部門也好,都是公權力機關,是以維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為目標的。因此,一定要緊緊圍繞“為民”這個核心,在上述價值選擇中權衡利弊,作出適當而正確的選擇,以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之統一,在全社會真正實現公平和正義,從而把我國建設成為一個真正的法治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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