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改革:
司法改革的基本任務和目標是:實現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維護司法權威。
推進司法改革,必須堅持以下基本原則:
堅持以憲法和法律為依據,維護法制統一,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維護司法權威; 來源:考試大
堅持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指導方針,實現司法公正,方便群眾訴訟,尊重和保障人權;
堅持科學發展觀,遵循司法客觀規律,體現司法工作的公開性、獨立性、中立性、程序性、終局性等本質特征;
堅持從中國的國情出發,借鑒國外司法制度的有益成果。
司法體制改革關系到國家憲法體制,涉及到諸多法律的修改,如“兩院”組織法和“三大訴訟法”的修改,并涉及制定新法的問題。所以,這樣宏觀、全面、綜合性的改革、修法,理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承擔。
二、相關文件
人民法院第三個五年改革綱要(2009-2013)(節選)
健全司法為民工作機制
26、建立健全多元糾紛解決機制。按照“黨委領導、政府支持、多方參與、司法推動”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的要求,配合有關部門大力發展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擴大調解主體范圍,完善調解機制,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多可供選擇的糾紛解決方式。加強訴前調解與訴訟調解之間的有效銜接,完善多元糾紛解決方式之間的協調機制,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調處機制。
三、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我國現行的民事糾紛解決機制概括起來主要有四種: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前三種可概括為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國外則稱其為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ADR),英文是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即通過多種訴訟外的方式,替代訴訟方式解決糾紛,又稱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或稱為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法院外糾紛解決機制。
從二者的特征你可歸納出至少兩點區別:強制性和規范性上的區別。
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主要特征包括(非公力救濟的優越性):
(1)糾紛當事人具有高度的自主性,當事人意思自治在其中占有重要地位。
(2)具有較大的靈活性,當事人可視爭議的具體情況來選擇合適的解決方案和程序。
(3)解決糾紛快捷且費用低廉。
(4)所達成的協議、裁斷(仲裁裁決除外)一般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由于協議完全是在雙方當事人友好協商、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的,故一般容易得到雙方當事人的承認和自覺執行。
(5)以非對抗和非公開的方式解決糾紛。這樣更有利于維護雙方當事人之間長久存在的經貿交往和人際關系,并有助于保守當事人的個人隱私和商業技術秘密。
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是一種開放的、發展的體系,對新穎的民事糾紛的處理具有較強的適應性。
民事訴訟具有兩個特點(公力救濟的優越性):
①國家強制性,即法院憑借國家審判權強制性確定糾紛主體雙方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并以國家強制執行權迫使義務主體履行生效的裁判;
②嚴格的規范性,即民事訴訟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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