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人:黑某,男,45歲,某客輪船長。
1994年10月1日,某客輪正在新加坡駛回廣州的途中,突然遇到臺風,船長憑自己多年航海經驗決定拋棄旅客攜帶的大量貴重貨物(達2百萬元人民幣),以減輕重量,保護廣大旅客的生命安全。
[問題]
緊急避險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www.Examda.CoM考試就到考試大
[判決]
法院判決認為,黑某的行為屬于緊急避險,不負刑事責任。 采集者退散
[法理分析]
根據《刑法》第21條的規定,緊急避險就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損害另一方較小合法利益的行為。我國的緊急避險不僅是公民的一項權利,也是公民道義上的一種義務,甚至在某些情況下是一種法律義務。緊急避險成立的要件具有前提條件和合法性條件。前提條件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必須是合法利益受到危險的威脅。所謂危險,是指法律所保護的利益可能立即遭受危害的一種事實狀態。危險的來源主要有大自然的自發力量、動物的自發性襲擊、人的危害社會的行為、人的生理或疾病的原因等。其次,必須是正在發生的危險,即實際存在的危險已經發生,尚未過去,才能實行緊急避險。否則,危險尚未發生或者已經過去,實行所謂的避險行為,則不是緊急避險,而是避險不適時。合法性條件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首先,避險行為必須是為了使合法利益避免正在發生的危險而實施;其次,必須是危險不能用其他方法避免;再次,避險行為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危害。所謂必要限度,即其所造成的損害必須是輕于所要避免的損害。
結合上述緊急避險成立的條件分析此案,我們認為,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黑某的行為完全符合緊急避險的成立條件。除此之外,黑某的避險行為也并未過當,因此,黑某不負刑事責任。
犯罪既遂
[案請] 來源:考試大
被告人:趙某,男,20歲。
被告人趙某于1991年5月27日23時許,翻窗進入某校財務室撬開辦公室抽屜,盜竊空白轉帳支票一張,并偷蓋上印鑒,又在兩張空白信箋上偷蓋了校財務專用章。次日,被告人趙某偽造證明,用所盜竊的支票,到昆明市利民五金電器一門市部,購買索尼放像機2臺,G30放像機4臺,倒帶機1臺,小型彩色電視機1臺,空白錄音帶20盤,清洗帶5盤,錄像帶5盤,對錄線2套,打火機2個,價值22290元。因當天系星期天,銀行不進帳,需次日進帳方能提貨,被告人趙某回家后思想斗爭異常激烈,感到事情嚴重,第二天未去提貨。
[問題]
怎樣認定犯罪既遂?
[判決] 考試大-全國最大教育類網站(www.Examda。com)
法院判決認為趙某的行為已經構成盜竊罪,應依盜竊罪依法論處。
[法理分析]
犯罪既遂就是指行為人所故意實施的行為已經具備了某種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確認犯罪是否既遂,應以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是否具備了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為標準,而不是以犯罪目的達到或者以犯罪結果發生作為犯罪既遂的標準。由于它們不能把既遂與未遂正確區分開來,因此不夠全面和確切。有些犯罪,行為人實施犯罪后雖然沒有達到犯罪目的,但在法律上已完全具備了具體犯罪構成的要件,應為犯罪既遂而不是未遂。同時,有不少犯罪是以法律規定的犯罪結果的發生與否區分犯罪既遂與否的,但犯罪結果的發生與否還是不能作為一切犯罪既遂與否的區分標準。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主體、主觀、客觀、客體四個方面構成要件全部具備的形態,缺一不可,只能以此才能確定某一犯罪是否既遂,也是惟一正確地確定犯罪既遂與未遂的標準。
由上述犯罪既遂的認定標準來分析此案,我們認為,被告人趙某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在本案中,被告人趙某已竊得了某校的空白轉賬支票,并偷蓋了印鑒和財務專用章。因此,該蓋有印鑒的空白轉帳支票就成了可以由持有人隨時購買貨物的有價證券,即該轉帳支票的帶有人趙某已經實際非法擁有了該轉帳支票所代表的所有權。某校已失去了對該財物所有權的實際控制。所以本案中,趙某的盜竊行為已構成了犯罪既遂。至于其在經過思想斗爭之后未去提貨,只是說明趙某對自己的行為有悔悟表現,可作為一個量刑情節來考慮,因此,人民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犯罪未遂
[案請]
被告人:鄭某,男,28歲。 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
1994年6月1日凌晨5時許,被告人鄭某在某市延安路師范街胡同口,遇到上早班的女青年黃某(女,25歲),遂掏出隨身帶的匕首,頂在女青年的后腰部,將女青年黃某挾持到胡同內廁所,鄭某命女青年將褲子脫下,要求發生性關系,黃某不允,鄭遂用匕首將女青年的腰帶拽開,將自己的褲子拉鎖拉開,想強行與黃某發生性關系,黃某說:“你要干的話,咱們另找個地方,我叫黃某,在市經緯紡織廠四車間工作,電話909909.”隨后黃某又說:“你要干,拿避孕套來。”鄭某說:“沒帶,我不射在里邊行不行?”黃某說:“不射在里邊也不行,因為我現在正是排卵期,你要干肯定會懷孕,到那時,你就是跑了,我非找上你不可。”黃某見鄭某手里還拿著匕首,就說:“你拿匕首干什么?”鄭某隨即收起匕首,黃某又說:“你來找我行,干這個可不行,你要為這點事把我給捕了,你也得挨槍子,你看著辦吧。”鄭某表示:“那就算了。”然后對女青年黃某摟抱親吻、摸小腹、乳房,后來黃某擺脫了鄭某的糾纏。同年6月2、3日,鄭某先后兩次給女青年黃某打電話,黃某均不在。8日,鄭某又給黃某打電話,約黃某當日晚在北城門口見面,黃某立即報告公安機關,當日晚9時公安機關在北城門口將鄭某抓住,并從其手上搜出避孕套3個。
[問題]
犯罪未遂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www.Examda.CoM考試就到考試大
[判決]
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鄭某的行為屬于強奸罪(未遂)。因為被告人鄭某在著手實施犯罪以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沒有得逞。在客觀上,受害人黃某進行了反抗。在主觀上,被告人鄭某存在著認識上的錯誤。事畢,鄭某又幾次電話約黃某,表明其并未放棄不法行為。被告人的行為符合“未遂”條件,所以應認定為強奸罪的未遂。
[法理分析]
根據《刑法》第23條之規定,所謂犯罪未遂就是指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狀態。以此定義,構成犯罪未遂必須具備以下條件:首先是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即已開始實施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某種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其次是犯罪沒有得逞即指犯罪行為沒有完全具備刑法分則規定的某一犯罪構成要件;再次是犯罪沒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即違背犯罪分子的本意,使其客觀上不能完成犯罪或主觀上感到不能完成犯罪的原因。犯罪未遂根據不同的標準可劃分為不同種類,既可以犯罪行為實行終了與否為標準分為實行終了的未遂與未實行終了的未遂,又可以實際上能否構成犯罪既遂為標準分為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來源:www.examda.com
據此分析本案,我們認為,鄭某的行為應構成強奸罪未遂,主要理由是:其一,被告人鄭某在被害人黃某的言語周旋情況下,信以為真,誤以為可換另一種方式進行奸淫,或等條件成熟進行奸淫,如僅從形式看,被告人鄭某在廁所內時能繼續實施犯罪,但卻停止了繼續犯罪,似屬行為人“自動放棄犯罪”,但實質上,被告人在廁所是暫時放棄犯罪,這是違背其犯罪意志的,并非是完全自愿的。所以,被告人鄭某犯罪未得逞的原因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總之,鄭某的行為符合強奸罪(未遂)的要件,應定為強奸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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