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年34歲的呂某是某計生辦副主任,分管計生統計工作。2008年3月的一天晚上,呂某被孫某邀請到一家豪華酒店吃飯。其間,孫某請求呂某幫忙超生二胎,呂某爽快答應。隨后,呂某利用自己職務便利條件,進入本辦事處計劃生育健康查體服務管理系統,找到孫某妻子的信息,通過復制他人的信息,粘貼到孫某妻子的信息欄里,證明其已經進站檢查未孕,從而導致孫某妻子得以于2008年8月違法生育一男孩。其間,呂某收受孫某的好處費4000元。截至2009年4月,呂某采用同樣手段,篡改計生信息數據,造成8人非法生育。 來源:www.examda.com
2009年4月9日,因他人舉報而案發,呂某被當地檢察機關立案偵查,4月22日被逮捕,同年7月6日,呂某被提起公訴。法院審理后,以濫用職權罪判處呂某有期徒刑二年。
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濫用職權表現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了按照其職務的規定不應當實施的行為,諸如擅自處理自己無權決定、辦理的事項,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不正確履行職責,以及隨心所欲,對不同問題作同樣處理或者對相同的問題作不同的處理等等。
我國刑法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重大損失,既包括物質性損失,也包括非物質性損失。物質性損失,就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的行為造成了人身傷亡、公私財物的重大損失;非物質性損失,就是濫用職權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和聲譽。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2006年7月26日《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具有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造成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等情形,屬于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當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www.Examda.CoM考試就到考試大
本案中,作為辦事處計生辦副主任的呂某,本該認真履行計劃生育監管職責,嚴格執行國家計劃生育政策,防止和杜絕非法生育,但其卻多次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篡改信息,為他人非法生育提供條件,雖然沒有造成物質性的財產損失,但造成了8人非法生育,嚴重損害了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在當地造成了惡劣社會影響,引起群眾對計劃生育政策的懷疑,屬于造成“重大損失”(非物質性損失)的情形,構成濫用職權罪,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來源:www.examd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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