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鄧某以9.5萬元買得一套商品房。萬某找對象無房居住,鄧某出于朋友之情,讓其好友萬某登記為房屋共有人,房管部門登記資料顯示:該房系鄧某、萬某共有。此后,房屋一直由鄧某作為小賣部經營。2006年5月,萬某因結婚借住該套商品房一間。2008年端午節期間,鄧某的妻子與萬某夫婦因家庭瑣事發生口角,因此鄧某要求萬某夫婦搬出去。萬某認為自己也是房屋產權登記共有人,對房屋享有所有權,拒絕搬出。經協商未果,無奈,鄧某訴至法院,要求法院確認房屋所有權,判令萬某搬出該商品房。
【意見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該商品房是屬于鄧某一人所有的,共有只是一種假象,因為此商品房確系鄧某一人出資購買,長期以來也是由他獨自經營訴爭房屋。另外,萬某也承認,自己未曾參與買房事宜,未為買房付出任何資金。故應當判定該商品房確系鄧某一人所有。來源:考試大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中房屋產權證件顯示,萬某系房屋共有人,說明萬某享有房屋所有權,因此,鄧某無權要求萬某搬出該商品房。來源:www.examda.com
【評析】
我國《民法通則》第78條第1款規定:財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是指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對于同一物享有所有權。共有的主體稱為共有人,客體稱為共有物。財產的單一所有是指一項財產的所有權的主體是單一的,某人對某項財產單獨享有所有權;財產的共同所有是指一項財產的所有權主體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不同的人。共有關系是指各共有人因對同一物共有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房屋所有權是指房屋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房屋共有關系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對同一房屋都享有所有權,因此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房屋共有人對房屋按照各自的份額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或者平等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每個房屋共有人對共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不受其他共有人的侵犯。來源:www.examda.com
對房屋共有人的確認,和對單一房屋所有權人的確認一樣,適用關于房屋產權確認的一般原則和方法。房屋所有權的取得主要通過以下兩種方式:一是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直接依據法律的規定,不以房屋原所有人的所有權和意志而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權。二是繼受取得。繼受取得是指以房屋原所有人的所有權和意志為依據,通過某種法律行為或法律事件從房屋原所有人那里取得房屋所有權。
確認房屋所有權的惟一依據,是存在著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事實。這里的事實,既包括書證、物證,也包括證人證言及其他證明,但首先應以書證、物證為依據。找不到書證、物證的,再尋找證人證言和其他證明。證明房屋產權的書證、物證,主要包括以下幾項:1、房屋產權證。包括土地改革時發放的房地產證;建造房屋后領取的房屋產權證;產權變更后領取的所有權證,包括買賣、受贈、繼承等取得房屋產權后所領取的房產證。2、其他書證、物證,包括遺囑、信件、分家析產合約書等。
在本案中,房管部門登記資料顯示,商品房系鄧某、萬某共有,但是這些房產證件又是不完備的,因為房產證共有欄沒有萬某的登記號。在現實生活中還有共有是以代表人身份登記,這種現象在農村比較普遍。因此,房屋所有權的確認,除了要以書證和物證為依據外,還應當通過歷史事件作為證明。該商品房系鄧某一人出資購買,長期以來也是鄧某獨自經營。萬某也承認,自己未曾參與買房事宜,未為買房付出任何資金。采集者退散
因此,應當確認該商品房是鄧某一人獨自享有所有權,共有只不過是一種假象。其中證件上萬某的名字,是鄧某由于歷史原因而加上去的,應認定其無效。但本案鄧某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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