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人:某甲,男,33歲,前蘇聯人,副駕駛員。
1985年12月19日,被告人某甲與機長某乙等機組人員,在原蘇聯境內駕駛47845號安一24型民航客機,執行某市民航局101/435航班任務。當飛機飛到東經118.09’00“,北緯52.40’00”上空時,被告人趁領航員上廁所之機,以機艙出機械故障為由,將機械師騙出駕駛艙,隨即鎖上駕駛艙門,扭動自動駕駛儀,持刀威逼駕駛飛機的機長某乙向中國方向飛行,機長被迫改變航向,19日14時30分許,該機降落在我國黑龍江省某縣某鄉農田里。
[問題]
某甲在我國領域內犯罪是否適用我國刑法? 采集者退散
[判決]
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某甲以暴力手段劫持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飛入我國境內,其行為危害了公共安全,構成了犯罪,應依照中國刑法論處。
[法理分析]
本案涉及我國刑法的空間效力問題,被告人某甲雖是外國人,但我國司法機關有權對其犯罪行為行使司法管轄權。因為:第一,某甲劫持航空器,已違反我國參加的《東京公約》、《海牙公約》和《蒙特利爾公約》的通知規定,“如發生外國飛機被劫持在我國降落等有關涉外事件,應按我國法律,并結合上述三個公約的有關規定處理”,同時符合我國《刑法》第九條所規定的中國應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第二,我國《刑法》第6條第13款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某甲不是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有關刑事責任問題,不需要通過《刑法》第11條之規定解決,“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問題,通過外交途徑解決”,即不屬于“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某甲的犯罪行為雖始于我國領域之外,但其犯罪結果卻發生在我國領域以內,依照我國的有關規定,屬于我國領域內犯罪,所以,應適用我國刑法,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中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犯罪
[案情]
被告人:嚴某,男,38歲,中國公民,我國駐某國大使館的汽車司機。 考試大論壇
被告人嚴某先后利用駕車去機場接送外國人員、代表團成員的機會,在駐在國首都機場行李處多次進行盜竊,陸續竊得大量外幣現鈔,以及手表、照相機等財物,共折合人民幣10萬余元。
[問題]
嚴某在我國領域外犯罪是否應依我國刑法論處?
[判決]
法院判決認為,嚴某系中國公民,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國外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已構成犯罪。應依中國刑法論處,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
[法理分析]
根據我國《刑法》第264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嚴某以盜竊罪定罪判刑是正確的。中國公民嚴某在我國領域外犯罪,是否適用我國刑法,這是本案的關鍵。我國《刑法》第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據此可知,其一,嚴某的盜竊行為,按照犯罪地的法律應受處罰;其二,嚴某的盜竊數額特別巨大,依照我國《刑法》第263條規定,其法定最低刑為10年;其三,嚴某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所以,應依我國刑法規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法院判決完全正確。 考試大-全國最大教育類網站(www.Examda。com)
[案情]
被告人:某甲,男,32歲,外國公民。
被告人外國公民某甲,潛入我國駐該國大使館行竊,被我國大使館工作人員李某發現,為脫逃李某的抓捕,某甲用刀將李某刺傷后逃走。
[問題]
試問某甲在我國領域外犯罪可否適用我國刑法?
[判決] 來源:www.examda.com
法院判決認為,外國公民某甲的行為,侵害了我國國家和公民的合法利益,觸犯了我國刑法,已構成搶劫罪,可以依我國刑法論處。
[法理分析]
各國刑法的適用范圍,特別是對于外國人在本國領域外犯罪的效力范圍,按理應由國際法加以規定,但目前由于國際法尚未明確規定,所以只能由各國依本國國內法來規定。對于外國人在本國領域外犯罪,各國在立法上一般采用保護原則和普遍管轄原則,來確定本國刑法的適用范圍,我國亦然。我國《刑法》第8條規定,“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外國公民某甲的行為,已經侵害了我國國家和公民的合法利益,觸犯了我國刑法,構成了搶劫罪。按照我國《刑法》第263條規定,搶劫罪的最低法定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搶劫罪是一種嚴重犯罪,各國刑法都將其作為犯罪加以處罰。因此,對于外國公民某甲的犯罪,可以適用我國刑法。另外,根據《關于防止和懲處侵害應受國際保護人員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約》,某甲的行為已經構成侵害應受國際保護人員罪,同時還屬于一種侵害國際社會共同利益的國際犯罪。因此,按照國際法的原則,也應適用我國刑法。考試大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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