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中論述題所占的比重是非常高的,但是也是有章可循的。一般都會涉及到法理學、憲法學、民法刑法等相關法律知識。
一、法的局限性
盡管法在社會生活中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但法卻不是萬能的。因為法是以社會為基礎的,所以他不可能超出社會發展的需要來創造社會;其次,法律也是一種社會規范,因此必然要受到其他社會規范的制約;再者法律自身條件也制約著法律,如語言表達的局限等等。在實踐活動中,我們一定要結合法律的特點讓它發揮最大的作用。
二、 自由
從哲學觀念層面上講,自由就是在沒有外在強制力時能夠按自己的意志和目的來安排自己的活動。馬克思說過:“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經”,那么從法的價值層面上講,自由究竟是什么呢?應該是法以確認和保障人的這種行為能力為己任,從而使主體與客體之間能夠達到一種和諧的狀態。法律應該是給自由提供保障,而自由是評價法律進步與否的標準,更重要的是它體現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沒有自由,法律就僅僅是一種限制人們行為的強制性規范,而無法真正體現它在提升人的價值、維護尊嚴上的偉大意義。
三、秩序
古希臘哲學家亞里士多德曾說過這樣一句話: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雖然這只揭示了法一個方面的價值,但由此可見秩序在法的價值中的重要性。法學上所言秩序,主要是指社會秩序,它表明的是通過法律結構、法律規范、法律權威所形成的一種法律狀態。關于法服務于秩序是不容置疑的,關鍵是法服務于誰的秩序、怎樣的秩序。秩序是法的基本價值,首要任務就是要確保統治階級秩序的建立;其次人們在社會生活中期望著行為安全與行為、社會的協調,這決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價值;再次,法還是其他價值的基礎,雖然自由和正義位階在秩序之前,但同樣需要以秩序為基礎。失去了秩序的保障,所有的價值就會因為缺乏必要的保障而面臨現實的威脅而最后喪失其意義。但是,秩序一定要符合人性,符合常理為目的,所以它應當收到自由和正義的限制。
四、正義
正義存在于人與人的相互交往中,“不正義”絕對不會存在于孤立的個人之上,公正只是一種涉及利害關系的場合,要求平等地對待他人的觀念形態,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把各人應得的東西還給各人。從實質內容上而言,正義體現在平等、公正等諸多我們所熟悉的具體形態中。正義是法的基本標準,是評價體系,也極大地推動了法律的進化。正義形成了法律精神上進化的觀念源頭,促進了法律地位的提高,推動了法律內部結構的完善,也提高了法律的實效。法律的執行不僅要有利于秩序的維持,更主要的是要實現社會正義。正義不僅應當得到實現,而且應當以人們看得到的方式得到實現。
五、法的實施與實現
⑴法在制定出來以后,實施前只是一種應然的狀態,一種書本上的法律。法的實施就是要使法律從書本上的法律變成行動上的法律,使它從抽象的行為模式變成人們的具體行為,從應然走向實然;
⑵法的實現是指法的要求在社會生活中被轉化為現實;
⑶法的實施強調一種過程和行動,包括法的遵守、法的執行、法的適用;法的實效強調實施后的狀態和結果,側重于結果;
⑷法的實現是將法的實施過程性和法的實效結果性結合的一個概念;
⑸法的實現有著重要的意義,法作為一種通過規定人們權利、義務關系來調整人們行為或社會關系的規范,只有將抽象的行為模式轉化為人們現實的權利、義務關系,才能發揮其應有的功能。
六、司法
司法即法的適用,是法律實施的一種方式,是根據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具體應用法律處理案件的活動。
⑴司法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按照法定職權實施法律的專門活動,具有國家權威性: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具有國家強制性;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運用法律處理案件,具有嚴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同時司法還必須有表明法的適用結果的法律文書。從以上特點可以看出司法對實現立法目的,發揮法律的功能有著重要意義;
⑵司法原則
①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社會正義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既包括實質公正,也包括形式公正,其中尤其以程序公正為重點。司法公正有著無比重要的意義。英國哲學家培根在《論司法》中有一段精彩的論述: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的違法行為更嚴重,因為這些違法行為不過弄臟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則把水源敗壞了。司法公正的重要意義在于它是法的內在精神要求,是由其司法活動裁判案件的性質決定的,同時公正司法也是其自身存在的合法性基礎。如果司法機關不能保持其公正性,司法機關也就失去了自我存在的社會基礎。我認為有一句話怎么說都不為過:公正是司法的生命!
②司法獨立
在我國,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在憲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都明確規定了這一原則。它體現了如下含意:司法權專屬于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而且不受他們的非法干涉,但是司法機關在審理案件時必須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正確適用法律,不得濫用職權,枉法裁判。
卡爾。馬克思這樣說過: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國王,除了法律就沒有別的上司。在貫徹司法獨立的同時,需要解決以下幾個問題:a.要正確處理司法機關與黨組織的關系;b.在全社會進行有關樹立、維護司法機關權威與尊重、服從司法機關決定的法制教育;c.積極推進司法改革,從制度上保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