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指依據法律治理。社會主義法治是指社會主義國家的依法治國的原則和方略,與人治相對的治國理論、原則、制度和方法。⑴法治明確了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的最高權威性。法治是眾人之治,在我國,法律是在黨的領導下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是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的協調和統一。法治的中國一切國家機關、各政黨、武裝力量、社會團體、企業單位和全體公民都必須在法律的范圍內活動,不允許任何人、任何組織凌駕于法律之上。⑵法治顯示了法律介入社會生活的廣泛性,在全部國家生活和社會生活中都必須依法辦事;⑶法治還表達了法律調整社會生活的正當性。法治與專制對立與民主聯系,維護公民自由,符合社會生活理性化的要求。所以在當今中國建立法治,具有空前的意義,是國家長治久安的正確抉擇。1999年第九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進行的憲法修正就明確把“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寫進了憲法,這一修憲,讓法治在我們的社會生活和國家發展中將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
八、法治的制度要求
⑴對立法者的要求:必須具有完備的法律既系統的法律體系;
⑵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必須具有相對平衡和相互制約的符合社會主義制度需要的運行的法律機制。不能對權力有效約束的國家不是法治國家,不能運用法律約束權力的國家也不是法治國家;
⑶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必須具有一個獨立的具有極大權威性的司法系統和一支高素質的司法隊伍;
⑷最后,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必須具有健全的律師制度。
九、法治的思想條件
⑴法律至上
指法律在社會規范中具有最高權威,所有的社會規范都必須符合法律的精神。法律至上能夠維護中央和國家統一領導的權威,又能夠使每個人享受到法治社會的公民自由,從而最大限度地調動個人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⑵權利平等
指全社會范圍內人們的平等,承認所有社會成員法律地位平等。有人認為在立法活動中人們是不平等的,其實在我國,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人們選舉人民代表,代表他們行使立法權,這就極大程度地體現了人們的立法權的平等;
⑶權力制約權力
權力制約指所有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現的公共權力(主要是國家機構的權力)在運行的同時,必須受到其他公共權力的制約。實踐證明,不受制約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必然被濫用。權力制約就是要依靠法律的規定,界定權力之間的關系,使權力服從法律。在我國,在保證效率的同時,應建立有限政府及責任政府使不可抵擋的歷史必然。在我國權力制約的核心是監督。那么,監督體制的完善也勢必成為法治建設中一項重要的工作;
⑷權利本位
綜上,當前加強法治建設,須更著眼于制度創新,一定的法治觀念必須最終落實到具體的制度上。
十、法與道德
⑴法與道德的聯系
在人類社會早期,法與道德渾然一體,古代法學家盡量把“道德義務”轉化為法律義務,而近代的法學家已將法和道德作為兩個不同的社會規范,內容具有重合性,互相補充地調整各種社會關系,但在一點上達成了共識: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林肯有過這樣一句名言:法律是顯露的道德,道德是隱藏的法律,也很精辟地闡述了法與道德之間的關系。
⑵法與道德的區別
并非所有違法的行為都是違反道德的行為,也不是違反道德的行為即違法行為。但在作為社會規范調整人們的社會生活來講,法律應處于主導的地位,這也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要求和體現。決不能以道德代替法律,那是歷史退步的表現。
十一、法與人權
人權就其本來意義來講,就是人的權利,即所有人可以享受的權利,也是基于人的本性,并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基于一定的經濟結構和文化發展,為了自由生存、自由活動、自由發展以能夠真正掌握自己命運而必須平等具有的權利。人權不僅包括生存權和發展權,同時還包括人身權利、政治權利、經濟權利和社會權利等各方面的權利。人權總的價值取向就是人能夠真正把握自己的命運,擁有自由擁有平等。
人權首先是一種道德權利,基于人的本性和本質所應該享有的權利,但只有法律將之確認為“法定權利”后才有實現的可能。但這還是不夠的,這僅僅為人權的實現提供一種可能性與資格,人權還必須是一種實有權利,一種實實在在的現實權利。從道德觀念與價值觀念上提出人權的要求并不困難,而要使人權切實實現,成為一種具體的現實權利則要復雜得多。因此,強調人權是一種實有權利,無論在理論上或實踐中都有極大意義。
1997年10月,我國簽署了《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98年10月我國政府又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的國際公約》,2004年我國把“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明確寫進了我們的根本法—憲法,這都標志著我國人權建設的重大發展,這也將對我國的社會發展和在國際社會中的重要地位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十二、憲法的基本原則
⑴人民主權原則;
⑵基本人權原則;
⑶法治原則;
⑷權力制約原則(關于上述原則,在法理部分已經闡述,但在論述時可以指出憲法的這四個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