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1.如果甲、乙、丙依合伙協議經營的這家水果店,向工商局登記了“滿意水果店”的字號,并以三人出資作為水果店的獨立財產,設銀行、庚、已向法院起訴,要求償債,應以誰為被告?為什么?
2.該合伙組織與果農丁所簽合同效力及與銀行所簽貸款合同效力如何?為什么?
3.該合伙組織與銀行所簽抵押合同效力如何?為什么?
4.設銀行、庚、己同時向水果店行使債權,水果店的財產應如何清償?為什么?
5.設水果店的債權人銀行、庚、己和乙的債權人辛同時向法院起訴,銀行、庚、己主張用合伙財產清償債權,辛主張用乙在合伙財產中的份額清償其債權,法院應優先支持誰的訴訟請求?為什么?
6.設水果店的債權人銀行、庚、己向法院起訴后,債權未得到全部清償,能否對丙的個人財產進行追償?為什么?
【答案】
1.應以滿意水果店為被告。因為,根據《民訴意見》第40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9條的規定,合伙組織是經依法登記并領取營業執照的營利性組織,在訴訟中享有當事人地位。
2.該合伙組織與果農丁及與銀行簽訂的合同均為有效的合同。因為根據民法原理,合伙協議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不知情
的善意第三人。本案中,果農丁及銀行均為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其他合伙人不得以代表權的內部限制來對抗,主張合同無效。
3.抵押合同生效。根據《物權法》第180條和第188條的規定,以交通運輸工具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說,交通運輸工具的抵押采登記對抗主義。根據《合同法》第32條的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本案該合伙組織與銀行所簽抵押合同并無無效或可撤銷情形,該抵押合同已生效。
4.銀行、庚、己同時主張債權時,銀行應當優先受償。因為在本案中,銀行與合伙企業之間的抵押合同有效,銀行作為有擔保的債權人有權就水果店的財產優先受償。另外,根據個人合伙的基本原理,合伙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因為水果店的財產價值10萬元,只能夠償清銀行的欠款,對于欠庚、己共4萬元的債務,由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5.法院應優先支持水果店債權人的訴訟請求。因為根據個人合伙的基本原理,合伙對外的債務,應先以合伙財產進行清償。各合伙人對其個人債務,應先以其在合伙出資以外的個人財產清償。所以,對于合伙人在合伙中的財產,當合伙人的個人債權人
與合伙的債權人發生利益沖突時,應優先滿足合伙的債權人。
6.能夠對丙的個人財產進行追償。因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合伙企業應先以其財產清償,不足部分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解析】
1.注意《民訴意見》第47條與第40條規定的區別。前者是指個人合伙,全體合伙人在訴訟中為共同訴訟人,有依法核準登記字號的,在法律文書中注明登記的字號。后者是指合伙組織,在民事訴訟中,以該合伙組織為當事人。
2.合伙人委托的合伙事務執行人對外代表合伙,其所為的行為對全體合伙人發生法律效力。另外合伙及合伙人個人的債務清償規則,都是司法考試常考的知識點,考生應該注意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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