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爾凱姆的研究方法與馬克思和韋伯不同。馬克思的方法是哲學的方法,韋伯強調的是解釋(個體解釋學的傳統),而迪爾凱姆則注重實證研究和宏觀把握。把個人看作是社會當中的個人。(與韋伯不同,迪爾凱姆認為在社會學研究中不應考慮行為人的感覺,其實很多人是自己給自己找理由,不能當真的。迪爾凱姆強調總體特征,必須把群體特征作為社會科學研究的對象,否則只是看到了表象,而不能看到功能。這正是功能主義的觀點。)
其實證主義和功能主義的研究方法對后世產生重要影響。人類學上的結構功能主義也有迪爾凱姆的影響。
迪爾凱姆非常強調人的社會性。認為只有把人放到社會中才能理解。最重要的還是要研究社會是怎么維系的。由此,他非常關注整個社會是怎么連在一起的,這就是社會的一體化問題或社會的團結問題。
與此相適應,迪爾凱姆的研究方法的特點是:反個體主義,總是在把握總體的情況下研究個體。
比如他對于自殺的研究。個別看來,似乎自殺總是一個個人的事情,與個人的經歷、情感等等有關,但迪爾凱姆卻把歐洲各國的的自殺統計數據總結起來進行研究。發現地域、宗教信仰、年齡、性別等等因素對于自殺都有影響。這樣自殺就不是一個個人選擇的問題,不是一個個人想不開的問題,而是一個社會問題。
社會事實。
迪爾凱姆強調從經驗和事實研究社會,這是可能的。但事實并不是可以直接觀察的到的,只是可以感覺到。不是我們看到了什么東西,而是我們理解了某些特定的社會關系。所以我們才理解社會、國家、家庭、教授等等現象。這些事實與我們看到的太陽、石頭等不同,它們是社會事實。
社會事實,就是不易改變的、對個人有強制的、對人的行為有社會制約的、凌駕于個人或某個集團之上的一種固定的或不固定的對社會具有制約性的方式。
比如社會學意義上的法律并不需要明文規定和執法,卻還是存在的。這對我們理解法律是很有益的。不可能所有的規范都寫在法條上。
那么怎么觀察和研究社會事實呢?借助可見標志。通過這種可見標志來觀察之。(仍可以男女誰有同情心為例,把同情心轉化成可測量的事實。)
那么法律是什么呢?
法律是一種社會事實,兵不一定需要通過法條規定、法律執行來表征。
法律同時又是一個社會的可見標志。可以用來觀察一個社會的連帶關系,一體化過程。
社會整合問題
迪爾凱姆認為,傳統社會是一種機械性一體化的社會,而現代社會是一種有機一體化的社會。
在傳統社會,沒有太大的社會分工,人們是通過社區的、每個個體的宗教、文化、種族、語言等因素聯系在一起的。一致性是這個社會的核心標準。人們缺乏個性,關系親密,有共同的集體良知代表特定社會的共同觀念、情感。這種集體良知不是個體能改動的,是一種保守勢力,任何人侵犯之都會受到懲罰。
在現代社會,表面上看去每個個人都是自由自在的,但其實不是。由于城市的形成和發展,人口流動的增加,交通、通訊的發展等,使得社會分工成為一種必然和必需。人們日益專業化的同時履行著不同的社會職能。在這種情況下,人們缺少普遍分享的良知,集體良知碎裂化,個人主義取代了原來的集體主義。但集體良知的碎裂并不必然導致社會瓦解,因為現代社會由于分工的專業化使得人們必須聯系在一起,相互依賴。社會仍然能保持連帶,這種連帶對維系社會更有力,是一種有機連帶。
不過,我們知道,所有的社會都不絕對是上述兩種社會中的一種,沒有純粹機械性或有機一體化的社會。但大致還是可以判斷的。
那么怎么判斷是哪一種社會呢?最重要的標志就是法律。
兩類社會存在著兩種不同的法律類型:壓制型和賠償型。
壓制型的法律,對個人懲罰,剝奪自由、前途,施加痛苦。刑法是典型的壓制型的法律。如果一個社會中某種行為與社會的共同良知相背,就會受到社會的嚴厲懲罰,即使這種行為未必有社會危害性(如同性戀)。壓制型的法律是為了不使社會和諧遭到破壞,保護社會穩定,強化社會共識。
賠償型法律,是恢復事物的原狀,使原來弄亂的社會關系恢復。民、商是典型的賠償型法律。通過這種法律使社會正常運轉。
在原始社會,壓制型法律是主導,與機械一體化相聯;在現代社會,賠償型法律是主導,與有機一體化相聯。
與此相關的是,壓制型法律并不需要一個強有力的中央法律實施機關,有集體良知的制裁。而賠償型法律必須有專門的機構保證法律實施的連續、穩定,需要明確的法律和專業化的法律人才如法官律師。
社會失范和犯罪現象
在社會轉型時期,會出現社會失范的現象。犯罪、自殺會增加。社會經濟高速發展也會帶來一定的社會失范問題。
犯罪是一種社會現象,其實就是對社會集體良知的侵犯。(在人類社會有很多禁忌,不是規范的東西,也不一定有害,但觸犯之就會受到懲罰。“我們不是因為是犯罪而譴責之,而是因為譴責之而認為它是犯罪”。)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不是先天決定的,而是與社會的集體良知有關。
迪爾凱姆認為,犯罪是一個社會秩序的組成部分,任何社會都需要犯罪。犯罪是社會發現和制造出來的,但不必定是犯罪本身所固有的特征。
為什么社會內部需要發現和制造犯罪呢?
犯罪對社會的穩定和發展有特殊的功能。社會需要犯罪來穩定、促進社會發展。
功能1:社會可以增強和重新增強社會的集體良知。如歐洲中世紀瘟疫產生便懲罰巫婆,其實里面并不存在因果關系,而是對社會的一種穩定,為社會找一個發泄口。是把社會統在一起的需要。又如古代社會的“罪己詔”。
功能2:增進社會發展。集體良知構成道德的邊界,但道德的邊界不能太僵化,需要突破。有些犯罪就是對社會限制的突破,使社會限制減少從而使社會更有活力。并可以幫助社會形成新的集體良知。如同姓不婚。
從社會學的角度看,犯罪并不是一種純粹病態的現象。
影響和評議:
影響很大。
芝加哥學派由此而來。“失范學派”認為,不僅要打擊犯罪,更要重建社會的一體化,使人們有歸屬感。
還有的學者根據功能主義的觀點,主張廢除對妓女、毒品的限制。
《法律的運作行為》也受到了迪爾凱姆的影響。社會的文化越發展,社會分層越多,財富分配越不平等,分工越多,組織機構越多,則法律越多。
同時,功能主義的分析也遭到了批判:
1、受馬克思影響,許多學者認為迪爾凱姆所認為的刑法是社會共同的集體良知掩蓋了階級性、階層矛盾。法律不是也不可能是代表了一個社會中所有人的集體良知。解禁妓女,其實是一個男人的視角。
2、功能主義本身很難預測。表現出保守的傾向。傾向于凡是存在即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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