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考重點法條
本次頒布的《人民調解法》條文共計35條,需要重點掌握的法條有:第17條、18條、19條、20條、23條、24條、25條、26條、28條、29條、30條、31條、32條、33條,其他的條文一般閱讀即可。
第十七條 當事人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可以主動調解。當事人一方明確拒絕調解的,不得調解。
第十八條 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對適宜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解決的糾紛,可以在受理前告知當事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第十九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調解糾紛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數名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也可以由當事人選擇一名或者數名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
第二十條 人民調解員根據調解糾紛的需要,在征得當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請當事人的親屬、鄰里、同事等參與調解,也可以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特定經驗的人員或者有關社會組織的人員參與調解。
人民調解委員會支持當地公道正派、熱心調解、群眾認可的社會人士參與調解。 轉載自:考試大 - [Examda.Com]
命題點:人民調解活動的規范。人民調解活動的啟動有兩種方式:一種是人民群眾自己啟動人民調解,另一種是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主動啟動人民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調解糾紛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數名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也可以由當事人選擇一名或者數名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在人民調解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擇或者接受人民調解員;
(二)接受調解、拒絕調解或者要求終止調解;
(三)要求調解公開進行或者不公開進行;
(四)自主表達意愿、自愿達成調解協議。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在人民調解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如實陳述糾紛事實;
(二)遵守調解現場秩序,尊重人民調解員;
(三)尊重對方當事人行使權利。
命題點: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在此重點掌握當事人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人民調解員在調解糾紛過程中,發現糾紛有可能激化的,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預防措施;對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糾紛,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 人民調解員調解糾紛,調解不成的,應當終止調解,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制作調解協議書。當事人認為無需制作調解協議書的,可以采取口頭協議方式,人民調解員應當記錄協議內容。
第二十九條 調解協議書可以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二)糾紛的主要事實、爭議事項以及各方當事人的責任;
(三)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內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調解協議書自各方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調解員簽名并加蓋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之日起生效。調解協議書由當事人各執一份,人民調解委員會留存一份。
第三十條 口頭調解協議自各方當事人達成協議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條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
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對調解協議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督促當事人履行約定的義務。
第三十二條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當事人之間就調解協議的履行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發生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命題點:人民調解與其他糾紛解決方式的銜接。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對適宜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解決的糾紛,可以在受理前告知當事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人民調解員調解糾紛,調解不成的,應當終止調解,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當事人之間就調解協議的履行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發生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三條?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命題點: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當事人之間就調解協議的履行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發生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人民法院確認的調解協議,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新法的司考命題考查方式
從該法在司法考試的地位來看,不會占較大的分值,難度也不會太高,考生不必花費過大精力,掌握以上內容即可。本部分內容主要會以選擇題、論述題的形式命題。以選擇題的形式命題考查分值應在1-2分之間,重點會集中在人民調解與其他糾紛解決方式的銜接及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的知識點考查。人民調解制度作為一種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也很可能以論述題命題,考生如果對人民調解的重點內容了解,這類題也會迎刃而解。
三、實戰練習
1.選擇題
張某與李某產生鄰里糾紛,張某將李某打傷。為解決賠償問題,雙方同意由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經調解員黃某調解,雙方達成賠償協議。關于該糾紛的處理,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A.張某如反悔不履行協議,李某可就協議向法院提起訴訟
B.張某如反悔不履行協議,李某可向法院提起人身損害賠償訴訟
C.張某如反悔不履行協議,李某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調解協議
D.張某可以調解委員會未組成合議庭調解為由,向法院申請撤銷調解協議
2.簡答題
【答題要求:應試人員應仔細審閱試題,根據有關法律知識、規定,結合所給材料及提問簡要分析、回答問題。】
材料1:中國的調解源遠流長。早在西周時期,在地方官史中就有“調人”之職,其職能為“司萬民之難而諧合之”。在抗日戰爭時期,共產黨領導下的革命根劇地就形成了“馬錫五審判方式”,其基本特點是:“巡回審理、調解為主、調查研究、事實求是”。1991年以后,我國《民事訴訟法》第9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材料2:2010年3月,王勝俊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提出:“構建符合國情的調判結合工作機制。把化解矛盾、案結事了、促進和諧、確保公正作為審判工作目標。堅持‘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工作原則,將調解貫穿于立案、審判、執行、信訪工作全過程。”
材料3:某省A市兩級法院作為試點,堅決貫徹“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審判工作原則。據統計,該市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調解率達到80%以上。通過調解,實現了無上訴、無申訴、無上訪的“三無”目標,實現了以調解保穩定、促和諧的社會效果。
問題:請結合我國法院調解的立法和實踐,簡答對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認識。
答題要求:1.觀點正確,表述完整、準確;2.不少于4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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