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局限性,我們可以從四個方面進行理解: 來源:www.examda.com
(1)法的調整對象、調整范圍的局限性。法律不直接調整單純的思想、單純的觀念,而行為往往又是受思想支配的,所以有時候你會發現法律好像有些治標而不治本的感覺,這樣就表現出局限性。
(2)法的局限性表現在法的本身的特點所帶來的一些局限性。法律自身的特點,我們歸納起來有六點:
①法律是保守的、滯后的。社會生活總是新鮮的,法律總是滯后的,法律總是灰色的,所以總有法律的真空地帶。
②法律是穩定的、連續的,但是社會生活是不斷發展變化的。法律要保持一種連續性和穩定性,不能及時修改。法律的權威性是兩難的:不保持穩定性、連續性,法律的權威就會受到挑戰;要是過分強調它的穩定性、連續性,就會僵化、教條,不適應社會生活,從而也失去其權威性。
③法律具有普遍性、概括性。 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
④法律是用語言文字來表達的,但是語言文字總是有其局限性、拙劣性的。
⑤法律講程序。程序是很重要的,但是有時候程序也會束縛法律權威,限制法律作用的發揮。
⑥法律依靠證據。
(3)人的因素的影響。人的因素影響法的作用的發揮,“徒法不足以自行”,這是中國的古話,人的能力、人的素養、人的理念,這些都會對法律作用的發揮有影響。立法者的水平、執法者的能力會影響法律作用的發揮,這是顯而易見的。
(4)法的作用的發揮,還受制于社會其他因素的影響。社會的經濟因素、政治因素、文化因素、道德因素、傳統因素等,對法的作用都有影響。
相關推薦:
更多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