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律師事務所 來源:考試大
《律師法》第15條規定:“設立合伙律師事務所,除應當符合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的律師。
合伙律師事務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設立。合伙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對該律師事務所的債務依法承擔責任。”
擔任合伙人的資格,除依法取得專職律師執業證書外,還應當具備5年以上執業經歷,且擔任合伙人之前3年內未受到過停止執業以上的行政處罰。
合伙律師事務所的財產歸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律師事務所內部的管理職能由合伙人會議行使。
2、個人律師事務所 考試大論壇
《律師法》第16條規定:“設立個人律師事務所,除應當符合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外,設立人還應當是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的律師。設立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3、國資律師事務所
我國《律師法》第20條規定:“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依法自主開展律師業務,以該律師事務所的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它有以下四個主要特征:(1)國資律師事務所由國家出資設立。 (2)國資律師事務所自主經營,其業務活動不受干預。 (3)國資律師事務所的分配制度采取效益浮動工資。 (4)國資律師事務所以其全部資產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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