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律解釋是否具有普遍的效力為標準,分為:正式解釋與非正式解釋。
1.正式解釋,通常也叫法定解釋,是指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官員或其他有解釋權的人對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約束力的解釋。正式解釋有時也稱有權解釋。
2.非正式解釋,通常也叫學理解釋,一般是指由學者或其他個人及組織對法律規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解釋。這種解釋是學術性或常識性的,不被作為執行法律的依據。法律 敎育 網
【注意】正式解釋與非正式解釋的主要區別在于,有沒有法律的普遍約束力,注意這里是普遍的約束力,指的是對不定的大多數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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