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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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備立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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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憲法大綱 |
1908年8月,憲政編查館。 | |
十九信條 |
1911年,資政院(中央咨詢機構)。 | |
大清現行刑律 |
1910年5月15日,改律名為“刑律”,取消了六律總目,將法典名條按性質分30門,對屬于民事性質的條款不再科刑,廢除了一些殘酷的刑罰手法(凌遲),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妨害國交罪)。 | |
大清新刑律 |
1911年1月25日,公布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近代意義上的專門刑法典。 | |
大清商律草案 |
1904年1月,<欽定大清商律>,是清朝第一部商律。 | |
大清民律草案 |
1911年8月,<大清民律草案>,共分總則、債、物權、親屬、繼承五編。 | |
大清刑事訴訟律草案 |
六編,仿德國訴訟法而成。 | |
大清民事訴訟律草案 |
四編,仿德國訴訟法而成。 | |
大理院編制法 |
1906年制定關于大理寺和京師審判組織的單行法規。 | |
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 |
1907年頒行的關于審級、管轄、審判制度等訴訟體制和規則的一部過渡性法。 | |
法院編制法 |
1910年仿效日本制定的關于法院組織的法規,吸收了公開審判等一系列新的司法原則,但并未真正實施。 | |
清末司法體制變化 |
改刑部為法部 | |
民國時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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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
1912年3月11日公布的一部重要的憲法文件,是中國歷史上最初的資產階級憲法性文件。 臨時憲法的性質 臨時約法的主要特點 :對袁世凱加以限制和防范 意義 | |
天壇憲草 |
1913年,北洋政府時期第一部憲法草案。 | |
袁記約法 |
1914年,<中華民國約法>,與<臨時約法>有著根本性的區別,是軍閥專制全面確定的標志。 | |
中華民國憲法 |
1923年,北洋政府,中國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頒行的憲法。 | |
中華民國憲法 |
南京國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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