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理寺。大理寺以正卿和少卿為正副長官,行使中央司法審判權,審理中央百官與京師徒刑以上案件。凡屬流徒案件的判決,須送刑部復核。死刑案件必須奏請皇帝批準。同時大理寺對刑部移送的死刑與疑難案件具有重審權。
注意:大理寺的主要職能是中央司法審判。
(2)刑部與審刑院。唐代刑部以尚書、侍郎為正副長官,下設刑部、都官、比部和司門等四司。刑部有權參與重大案件的審理,對中央、地方上報的案件具有復核權,并有權受理在押犯申訴案件。宋代刑部負責大理寺詳斷的全國死刑已決案件的復核及官員敘復、昭雪等事。神宗后,刑部分設左右曹,左曹負責死刑案件復核,右曹負責官吏犯罪案件的審核。其職能有所擴大,處理有關刑法、獄訟、奏讞、赦宥、敘復等事。
宋審刑院是太祖時為加強對中央司法機關的控制設立的,使“獄訟之事,隨(審刑院)官吏決劾”。使大理寺降為慎刑機關,“不復聽訊,但掌斷天下奏獄,送審刑院詳訖,同署以上于朝”。另外,地方上報案件必先送審刑院備案,后移送大理寺、刑部復審,再經審刑院詳議,交由皇帝裁決。這一制度雖有助于司法集權中央,但也加劇了審判的復雜化。神宗時裁撤審刑院,恢復刑部與大理寺的原有職能。
注意:①唐宋時期刑部的主要職能是案件的復核。②宋代的特殊機構審刑院的職能和演變。
(3)御史臺。御史臺以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為正副長官,下設臺、殿、察三院。作為中央監察機構,專門負責代表皇帝自上而下地監督中央和地方各級官吏是否遵守國家法律和各項制度,是否忠實履行職責,位高權重,可稱得上是皇帝的“耳目之司”。御史臺有權監督大理寺、刑部的審判工作,同時參與疑難案件的審判,并受理行政訴訟案件。御史臺中分設臺院、殿院、察院,統轄下屬的諸御史。
臺院是御史臺的基本組成部分,設侍御史若干人,執掌糾彈中央百官,參與大理寺的審判和審理皇帝交付的重大案件。
殿院,設殿中侍御史若干人,執掌糾察百官在宮殿中違反朝儀的失禮行為,并巡視京城及其他朝會、郊祀等,以維護皇帝的神圣尊嚴為其主要職責。
察院,設監察御史若干人,執掌糾察州縣地方官吏的違法行為。
注意:御史臺的主要職能為監督。
(4)唐代的“三司推事”。
①三司推事: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審理地方或中央發生的重大案件。
②三司使:大理寺評事、刑部員外郎、監察御史審理地方不便于解往中央的案件。
③督堂集議制:每逢重大死刑案件,皇帝下令“中書、門下四品以上及尚書九卿議之”,以示慎刑。
注意:三司推事和三司使的構成和審理的案件要重點記憶。
(5)唐宋地方司法機關。
①唐代地方司法仍由行政長官兼理。州縣長官在進行司法審判時,均設佐史協助處理。州一級設法曹參軍或司法參軍,縣一級設司法佐、史等。縣以下鄉官、里正對犯罪案件具有糾舉責任,對輕微犯罪與民事案件具有調處的權力,結果須呈報上級。
②宋代地方州縣仍實行司法與行政合一之制。但從太宗時起加強地方司法監督,在州縣之上,設立提點刑獄司,作為中央在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機構。提點刑獄司定期巡視州縣,監督審判,詳錄囚徒。凡地方官吏審判違法,輕者,提點刑獄司可以立即處斷;重者,上報皇帝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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