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仍是夏商以來一直尊奉的“上天”,但周初統治者認為,“上天”只把統治人間的“天命”交給那些有“德”者,一旦統治者“失德”,也就會失去上天的庇護,新的有德者即可以應運而生,取而代之。因此,作為君臨天下的統治者應該“以德配天”。
(2)“德”的要求,注意包括三個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也就是要求統治者恭行天命,尊崇天帝與祖宗的教誨,愛護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在這種“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觀指導下,周初統治者具體提出了“明德慎罰”的法律主張。
(3)“明德慎罰”的主張要求統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辦法來治理國家,也就是通過道德教化的辦法使天下人民臣服,在適用法律、實施刑罰時應該寬緩、謹慎,而不應一味用嚴刑峻罰來迫使臣民服從。“明德慎罰”的具體要求可以歸納為“實施德教,用刑寬緩”。其中“實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德教”的具體內容,周初統治者逐漸歸納成內容廣博的“禮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禮”的秩序去生活,從而達到一種和諧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長治久安。
2.“以德配天,明德慎罰”思想的影響。
(1)代表西周初期統治者的基本政治觀和基本治國方針。
(2)在這種思想的指導下,形成了西周時期禮刑結合的宏觀法制特色,被后世奉為政治制度理想的原則與標本。
(3)這一思想漢代中期后被儒家發揮成“德主刑輔,禮刑并用”的基本策略,從而為以“禮法結合”為特征的中國傳統法制奠定了理論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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