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持有甲有限責任公司10%的股權,該公司未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楊某發現公司執行董事何某(持有該公司90%股權)將公司產品低價出售給其妻開辦的公司,遂書面向公司監事姜某反映。姜某出于私情未予過問。楊某應當如何保護公司和自己的合法利益?
A.提請召開臨時股東會,解除何某的執行董事職務來源:考試大
B.請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回自己的股份采集者退散
C.以公司的名義對何某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損失
D.以自己的名義對何某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損失來源:考試大
【正確答案】 D
【答案解析】 《公司法》第150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司法》第152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據此可知,楊某可以自己的名義對何某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其賠償損失,所以本題的正確選項是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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