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罪數的判斷,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17年卷二8題,單選)
A. 甲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而盜竊國家機關證件,并持該證件招搖撞騙。甲成立盜竊國家機關證件罪和招搖撞騙罪,數罪并罰
B. 乙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行駛20公里后,不慎撞死路人張某。因已發生實害結果,乙不構成危險駕駛罪,僅構成交通肇事罪
C. 丙以欺詐手段騙取李某的名畫。李某發覺受騙,要求丙返還,丙施以暴力迫使李某放棄。丙構成詐騙罪與搶劫罪,數罪并罰
D. 已婚的丁明知楊某是現役軍人的配偶,卻仍然與之結婚。丁構成重婚罪與破壞軍婚罪的想象競合犯
參考答案:A
參考解析:本題考查罪數的判斷。
A項,成立牽連犯,按照現在主流觀點,要求手段(原因)行為和目的(結果)行為之間存在著罪質上的常例關系,即通常是手段和目的的關系,或者從經驗法則上判斷,具有牽連關系的兩個行為具有極高的并發性(類型性的牽連關系)。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去盜竊證件的,在經驗中極為罕見,不具有慣常的特征,所以不成立牽連犯。故A項正確。
B項,根據《刑法》第133條之一的規定,實施危險駕駛罪的行為同時觸犯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罪的,從一重處罰。乙的行為成立危險駕駛罪和交通肇事罪,只是在處罰時依照重罪交通肇事罪論處,并不是不成立危險駕駛罪。故B項錯誤。
C項,根據《刑法》第269條的規定,犯詐騙罪,為窩藏贓物而當場使用暴力的,轉化為搶劫罪。如果不是當場使用暴力,而是事后在其他場合使用暴力迫使他人放棄的,有不同的觀點。觀點一:由于并未給被害人造成新的財產損害,所以應該是詐騙罪與可能的故意傷害罪并罰;觀點二:認為暴力行為侵犯了被害人的債權,可以針對債權成立搶劫罪,但是與前述的詐騙罪成立所謂的“狹義包括的一罪”,按照搶劫罪一罪論處。故C項錯誤。
D項,以重婚的方式破壞軍婚的,是重婚罪與破壞軍婚罪的法條競合,不是想象競合。故D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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