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張某侵犯著作權案審理過程中,對于證據運用的說法,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未按照合法的搜查程序收集的盜版書,嚴重影響司法公正,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應當予以排除
B.張某的辯護人有權申請法院對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依法予以排除,但是應當提供相關的證據證明取證是非法的
C..在對張某監視居住期間,未在被監視居住的地點訊問張某所得的供述,應當排除
D.未對張某訊問進行全程錄像取得的供述,應當排除
2、關于證據的種類,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被害人就醫時,救治醫生出具的關于被害人受傷情況的供述,該供述屬于鑒定意見
B.張某與王某共同實施盜竊行為,歸案后張某向公安機關供述王某不僅實施了盜竊行為,還實施了故意毀壞財物的行為。張某關于王某毀壞財物的供述屬于證人證言
C.公安機關在案發現場發現了一封信,后來通過筆跡鎖定了犯罪嫌疑人。該信屬于書證
D.公安機關通過調取監控發現了犯罪嫌疑人的行蹤,該監控錄像屬于物證
3、檢察院的起訴書稱,張某作案時已滿十八周歲,他以帶孩子去劃船為名,當船行至湖中央時,故意將剛滿兩周歲的男嬰拋入湖中,致其溺水身死。關于本案公訴人在法庭審理時應主要證明的事實,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A.該男嬰因溺水身死
B.張某作案時已滿十八周歲
C.張某的行為系故意
D.該男嬰不會游泳
參考解析:刑事訴訟證明對象的概念。本題考查應當由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 根據《刑訴解釋》第64條規定,應當運用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包括: (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為被告人所實施;(四)被告人有無刑事責任能力,有無罪過,實施犯罪的動機、目的;(五)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七)被告人有無從重、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八)有關附帶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理的事實;(九)有關管轄、回避、延期審理等的程序事實;(十)與定罪量刑有關的其他事實。本題中,A選項是犯罪危害后果,屬于客觀方面。B選項屬于犯罪主體要件。C選項屬于犯罪主觀方面要件。故A、B、C選項正確,不當選;D選項錯誤,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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