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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坐公交車的時候,偷偷把睡著的乙的手機支付寶賬戶里的錢轉走。為了避免罪行被發現,臨時起意又將乙手機拿走準備銷毀。第二天,甲在銷毀手機時,發現手機不錯,又起意將手機賣了。甲的行為構成何罪?(如不考慮數額)
A.盜竊罪
B.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C.故意毀壞財物罪
D.侵占罪
第一個行為:轉走支付寶賬戶里的錢。系支付寶賬戶,不是信用卡賬戶,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秘密竊取乙網絡賬戶里的錢,根據《刑法》第264條,構成盜竊罪。未破壞數據、程序,不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可觸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利用計算機實施盜竊,根據《刑法》第287條,以盜竊罪論處。
第二個行為:拿手機。客觀上實施了盜竊行為,因主觀上只有毀壞故意而沒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構成盜竊罪;為了毀壞而拿走手機,系毀壞財物的預備行為,主觀上具有毀壞故意,根據《刑法》第275條,觸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后自動放棄,系預備階段的中止。
第三個行為:占有手機。對因不當得利而占有委托保管的手機非法所有,根據《刑法》第270條,觸犯了侵占罪。
第四個行為:賣手機。雖銷售侵占所得手機,但系本犯欠缺期待可能性,不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綜上,以盜竊罪(錢,既遂)、故意毀壞財物罪(中止)、侵占罪(手機,既遂),數罪并罰。
2、關于侵占罪,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 .甲將個人的商品房賣給乙,收取乙的購房款100萬元。在甲為乙辦理房屋轉移登記之前,甲因丙出價更高,又將該房屋賣給丙,并為丙辦理過戶手續。甲后來未將乙的購房款還給乙,甲的行為成立侵占罪
B .甲欲實施二重買賣,假裝把房子賣給乙,取得乙的購房款100萬元。后甲再將房屋轉手賣給丙,并為丙辦理了房屋轉讓手續。乙追要房款,遭拒。甲的行為成立侵占罪
C .甲在包廂陪伴客人唱“卡拉OK”時,發現乙將手提包置于電視機上,乙到包廂外打電話。后包廂內其他客人結賬后離開。甲送客人走后返回包廂,趁正在打掃衛生的服務員未注意之際,盜走包(包內有現金一萬余元)。乙打完電話回到包廂欲取包時,發現手提包不見。甲的行為成立侵占罪
D .甲利用乙個體加工廠司機的職務之便,趁該廠廠長丙安排其獨自開車將一批價值80000元的不銹鋼卷帶送往某市某鋼制品有限公司之際,將該批貨物擅自變賣給他人,并棄車攜變賣所得款40000元逃匿。甲的行為成立侵占罪
B錯誤。甲的行為成立詐騙罪。侵占罪是第一次沒有非法占有目的,詐騙罪第一次就有非法占有目的。甲一開始就想通過二重買賣騙取他人財物,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使得乙因受到欺騙將購房款轉移給了甲,甲的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C錯誤。甲的行為成立盜竊罪。歌舞廳的包廂具有空間上的封閉性和使用上的獨占性,與可自由往來的廣場、道路、海灘等公共場所有所區別。即便消費者因故臨時離開,其對放在包廂內的隨身攜帶的物品仍具有實際的控制權。期間任何人進入該獨占空間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取走消費者存放在此的財物的行為,均屬盜竊行為。
本題中,雖然與乙同來的人自顧離開,但乙只是出去打電話,后打完電話回來取手提包,說明手提包并非其遺忘物,仍由乙事實上支配、占有,而不是歸管理者占有。故,甲秘密盜走他人占有的財物的行為,成立盜竊罪。
D正確。當上位者(丙)對下位者(甲)予以了高度的信賴關系時,應肯定下位者對財物的占有權。下位者取走財物的行為,應認定為侵占罪。
綜上,AD當選。
3、下列哪一行為成立侵占罪?(2017年卷二18題)
A.張某欲向縣長錢某行賄,委托甲代為將5萬元賄賂款轉交錢某。甲假意答應,拿到錢后據為己有
B.乙將自己的房屋出售給趙某,雖收取房款卻未進行所有權轉移登記,后又將房屋出售給李某
C.丙發現洪災災區的居民已全部轉移,遂進入居民房屋,取走居民來不及帶走的貴重財物
D.丁分期付款購買汽車,約定車款付清前汽車由丁使用,所有權歸賣方。丁在車款付清前將車另售他人
A項,甲沒有為他人代交賄賂款的意思而虛假答應,從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獲得對方錢款的,成立對張某的詐騙罪。故A項不當選。
B項,乙收取房款后,不履行交房義務的,屬于合同違約,并不成立針對保管物、遺忘物、埋藏物的侵占罪。故B項不當選。
C項,自然災害不改變原主人對財物的占有,從災區的居民房屋內竊走財物的,成立盜竊罪。故C項不當選。
D項,丁合法取得對汽車的占有,卻拒絕歸還,對其不法所有,符合對保管物拒不返還的要件,成立侵占罪。故D項當選。
4、乙(16周歲)進城打工,用人單位要求乙提供銀行卡號以便發放工資。乙忘帶身份證,借用老鄉甲的身份證以甲的名義辦理了銀行卡。乙將銀行卡號提供給用人單位后,請甲保管銀行卡。數月后,甲持該卡到銀行柜臺辦理密碼掛失,取出1萬余元現金,拒不退還。甲的行為構成下列哪一犯罪?(2014年卷二18題)
A .信用卡詐騙罪
B .詐騙罪
C .盜竊罪(間接正犯)
D .侵占罪
A項,信用卡詐騙罪的行為方式包括:(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惡意透支的。本題中,甲使用的是以本人的名義開設的信用卡,不屬冒用他人信用卡,也不屬以另外三種方式使用信用卡的情況。因此,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故A項錯誤,不當選。
B項,成立詐騙罪,要求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或繼續維持錯誤認識,并基于該錯誤認識而處分了財產,從而行為人取得了財物、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本題中,是乙主動將信用卡交給甲保管的,對于乙來講,甲不存在欺詐。另外,該信用卡是以甲的名義開設的,銀行柜臺向甲交付錢款的行為完全符合相關業務規則,也不存在受騙的因素。因此,甲不構成詐騙罪。故B項錯誤,不當選。
C項,竊取,是指行為人違反被害人的意志,通過平和方式將他人占有的財物轉移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單位)占有。本題中,該銀行卡一直由甲保管,并未侵害乙的占有,不構成盜竊罪。故C項錯誤,不當選。
D項,《刑法》第270條第1款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已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本題中,乙將信用卡交給甲保管后,信用卡以及信用卡中的財產都在甲的保管之下,甲將信用卡中的錢財據為已有,完全符合侵占罪的構成要件。因此,甲的行為構成侵占罪。故D項正確,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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