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國兩制”是設立特別行政區的基本指導方針
(一)“一國兩制”的概念
“一國兩制”是“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簡稱。它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這個統一的社會主義國家里,在相當長的時期內,祖國大陸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允許臺灣、香港、澳門這三個地區實行資本主義制度。
(二)“一國兩制”的主要內容
“一國兩制”首先是“一國”,這是解決國家的主權和統一問題的前提;其次是“兩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范圍內,社會主義和資本主義兩種制度并存。“兩制”不是平行的兩種制度,而是以社會主義制度為主體,以憲法為保證,社會主義和資本主義兩種制度相互促進,共同發展。
三、中央與特別行政區的關系
所謂中央,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基本法的規定,凡是主權范圍內的事務均應由中央行使權力、負責管理。這些事務是指:
①負責管理與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
②負責管理特別行政區的防務;
③任命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
④決定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
⑤解釋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特別行政區在審理案件時對基本法關于特別行政區自治范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的其他條款也可解釋。但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本法關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系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準。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本法進行解釋前,征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
⑥修改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修改基本法(常委會無權)
修改提案權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修改議案,須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三分之二多數、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同意后,交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團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