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
一.行政長官
(1)任職條件
①年滿40周歲;
②在當地通常居住連續滿20年;
③在外國無居留權;
④永久性中國公民擔任。
【提示】澳門的行政長官無“在外國無居留權”的規定。
(2)產生辦法
①行政長官由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②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應根據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后達成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選產生的目標。
③2017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第五任行政長官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
(3)任期
任期5年,可連任一次。
(4)負責對象
行政長官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特別行政區,對中央人民政府和本特別行政區負責。
(5)職務代理
行政長官短期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政務司長、財政司長、律政司長依次臨時代理其職務。
(6)行政長官的辭職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辭職:
①因嚴重疾病或其他原因無力履行職務
②因兩次拒絕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仍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所爭議的原案,而行政長官仍拒絕簽署;
③因立法會拒絕通過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繼續拒絕通過所爭議的原案。
二特別行政區政府
(1)行政官員的任職條件
行政官員必須是在當地連續居住15年并在外國無居留權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2)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主要職權:
①制定并執行政策;
②管理各項行政事務;
③辦理基本法規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的外交事務;
④編制并提出財政預算、決算;
⑤擬定并提出法案、議案、附屬法規;
⑥委派官員列席立法會會議聽取意見或者代表政府發言;
⑦管理境內屬于國家所有的土地和自然資源;
⑧負責維持社會治安;
⑨自行制定貨幣金融政策并依法管理金融市場;
⑩經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管理民用航空運輸;
⑾經中央人民政府授權在境內簽發特別行政區護照和其他旅行證件;
⑿ 對出入境實行管理。
三、律政司
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主管刑事檢查工作,不受任何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