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委員會
1.居民委員會與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機關的關系是:政府機關給予居委會工作上的指導、支持和幫助;居委會協助政府部門開展工作。
2.居委會的職責
(1)辦理本居住地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
(2)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開展多種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動;
(3)協助人民政府和其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各項工作;
(4)向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3.居民委員會的設置、組織與居民會議
(1)居委會的設立、撤銷、規模調整,由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決定。
(2)居委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5至9人組成。居委會的成員可以是本居住地區范圍內全體年滿18周歲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居民選舉產生,也可以由每戶派出代表選舉產生,還可以由每個居民小組選舉代表2-3人選舉產生,居民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其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3)居民會議由居住地范圍內18周歲以上的居民組成。居民會議可以討論制定居民公約,報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機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