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制度
1.在特別行政區實施的法律包括“原有法律”、立法會法律和全國性法律。
2.全國性法律包括:基本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和特殊情況下的在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3.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征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意見后,可對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于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于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范圍的法律。
4.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布戰爭狀態或因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可發布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