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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一卷》憲法復習講義(8)

來源:233網校 2014年8月5日

  公民基本權利
  (一)公民基本權利與基本義務的概念
  1.基本權利的概念和特點
  公民的基本權利是指由憲法規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權利。基本權利具有如下特點:
  (1)基本權利決定著公民在國家中的法律地位;
  (2)基本權利是公民在社會生活中最主要、最基本的而有不可缺少的權利;
  (3)基本權利具有母體性,它能派生出公民的法律權利;
  (4)基本權利具有穩定性和排它性。
  2.基本義務
  基本義務指憲法規定的公民必須遵守和應盡的根本責任。
  (二)基本權利的主體——公民法
  1.公民指具有一國國籍的自然人。
  2.國籍的取得方式(略)
  (三)基本權利的效力
  1.基本權利效力的概念與特點
  (1)廣泛性:基本權利約束一切國家權力活動與社會生活領域;
  (2)具體性:基本權利的效力通常在具體的時間中得到實現;特定主體在具體活動中感受到權利的價值,并通過具體的事件解決圍繞效力而發生的憲法爭議。
  (3)現實性:基本權利是調整現實社會中主體活動的具體權利形態,一旦規定在憲法上便具有直接的規范效力。部門法對基本權利的具體化只是基本權利實現的一種形式,并不是唯一的形式。
  (4)可訴性:憲法在實踐中如發生基本權利的爭議,應通過具體的訴訟或其它形式得到解決。
  2.基本權利效力的體現:
  基本權利的效力直接約束國家權力活動是現代國家憲法普遍確認的一項原則,同時也是憲法的基本功能之一。
  (1)對立法權的制約:直接約束立法者與立法過程,以防止立法者制定侵害****的法律,立法者在立法過程中應遵循過剩禁止原則和比例原則,控制其立法裁量權
  (2)對行政權的制約:基本權利對行政活動產生直接的約束力,行政活動應當體現基本權利的價值,以保障行政權的合憲性。
  (3)對司法權的制約:基本權利直接約束一切司法權的活動,司法活動應當給予保護基本權利。
  (四)對基本權利的限制
  1、對基本權利的限制
  (1)限制的方式
  公民基本權利為憲法所保障、為國家公權所積極維護,但其地位的至高性并不意味著不受任何限制;憲政實踐亦表明,基本權利的受制約性與基本權利的不受侵犯性相伴而生。對基本權利的受制約性可從以下兩方面理解:
  ①內在制約
  所謂內在制約是指基本權利相互之間的制約,即一種基本權利對另一種基本權利的制約,某一主體的基本權利對另一主體基本權利的制約。如言論自由權的行使,不能構成對他人隱私權、人格尊嚴等的侵犯,這是言論自由作為一種權利在本質上所必然伴隨的制約。
  ②外在制約
  所謂外在制約是指為實現秩序、福利及公序良俗而對基本權利所必需設定的且為憲法價值目標所容許的制約。此處的“秩序、福利及公序良俗”可統稱為 “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原則是現代憲法權利配置所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根據該原則,在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矛盾運動中,公共利益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居于支配地位,個人利益是矛盾的次要方面,居于受支配地位;當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在同一領域相遇時,個人利益應當服從于公共利益。
  (2)限制的原則
  ①法律保留
  法律保留是以德國為主要代表的國家所奉行的一種基本權利限制制度,該制度強調任何情況下對基本權利的限制都必須以代議機關(國會或議會)通過的法律為準。
  ②平等保護
  平等作為憲法基本原則,在公民基本權利限制立法中,主要表現為以下三種情形:
  一是同等情況同等對待,即立法主體在面對境遇相同的公民群體時,應當一視同仁,反對歧視,并保持法律的相對穩定。
  二是不同情況區別對待,即立法主體在實施立法行為前,應進行充分的社會調查,考慮應當考慮的所有情況,區別對待不同的公民群體。
  三是比例對待,即立法主體應根據不同情況的不同比重具體配置公民的權利義務。
  ③比例原則
  利益均衡要求立法主體在設定公民基本權利限制條款時,應對相互沖突的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進行合理衡量,以作出最佳選擇判斷;亦即既不能為維護公共利益而過度侵害個人利益,也不能為保障個體私益而過度犧牲公共利益。
  ④合憲審查原則
  依據憲政一般原理,為恢復憲法秩序,在公共利益可能受到極大損害的情況下,可通過立法形式對公民基本權利進行限制,但該限制必須在憲法的嚴格約束下進行,而不得規避憲法規范、憲法原則或憲法精神;如若公民認為自身基本權利受到了來自國家立法權的非必要侵害,即有權申請憲法審判機關對該立法行為進行合憲性審查。
  2、緊急狀態下對公民基本權利的限制
  從憲政的角度看,建立國家緊急權的目的是為了有效地保護社會成員的權利與自由,排除可能給憲法秩序和社會成員利益帶來的各種障礙,維護并恢復憲法秩序的統一性。從本質上講,行使國家緊急權的基本出發點是履行國家保障****的義務。因此,國家緊急狀態對公民的基本權利進行限制是一種手段或方法,限制本身不能成為一種目的。
  首先,國家緊急狀態下公民權利的限制應基于憲法的規定與原則,合理地確立限制與保障基本權利的界限。
  其次,國家緊急狀態下限制公民基本權利的立法應具有合憲性。按照憲政的原理,為應付可能給憲法秩序帶來的任何危害,但同時對限制的界限做出明確的規定。普通法律對公民基本權利的限制是在憲法的嚴格約束下進行的。
  第三,為了在秩序與自由、權力與權利之間尋找合理的界限,政府應在應急條件下嚴格遵循依法行政原則,防止因行政權的濫用而造成的權利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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