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司法機關
(1)司法機關組織系統是:終審法院、高等法院、區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專門法庭。高等法院設上訴法庭和原訟法庭。
(2)法官
①法官的產生辦法
法官是根據當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它方面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
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應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和免職,除具備前述條件外,還須由行政長官征得立法會同意,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②法官的免職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官只有在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情況下,行政長官才可根據終身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于三名當地法官組成的審議庭建議,予以免職。
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的首席法官只有在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情況下,行政長官才可任命不少于五名當地法官組成的審議庭進行審議,并可根據其建議,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予以免職。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司法機關
(1)澳門設終審法院、中級法院、初級法院和行政法院。行政法院是管轄行政訴訟和稅務訴訟的法院。不服行政法院裁決者,可向中級法院上訴。
(2)各級法院的法官,根據當地法官、律師和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的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
澳門各級法院的院長由行政長官從法官中選任。終審法院院長由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終審法院院長的任命和免職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3)終審法院法官的免職由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組成的審議委員會的建議決定。
(4)澳門特別行政區各級法院的院長由行政長官從法官中選任。終審法院院長不要求有“無外國居留權”的限制。
(5)澳門檢察長由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由行政長官提名,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檢察官經檢察長提名,由行政長官任命。檢察院的組織、職權和運作由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