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構的組織和活動原則
一、民主集中制原則
1.在國家機構與人民的關系方面,體現了國家權力來自人民,由人民組織國家機構。
2.在同級國家機構中,國家權力機關居于主導地位,其它的國家機關都由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3.在中央和地方機構的關系上,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4.在國家機構內部,無論是實行合議制的國家機關還是實行首長負責制的國家機關,在做出決策和決定時,都在不同程度上實行民主集中制。
二、社會主義法治原則
1.所有國家機關的設立都必須有憲法和法律依據,防止任意因人因事設立機構;
2.所有國家機關的職權都有法律依據,國家機關只能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屬于本機關的職權;
3.一切國家機關的工作程序必須符合法律的要求,工作結果也必須符合法律規范;
4.任何機關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糾正,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三、責任制原則
1.我國憲法規定了兩種責任制:集體負責制和個人負責制。
2.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各級人民法院,各級人民檢察院都適用集體負責制。
3.各級行政機關以及中央軍事委員會都實行個人負責制。
四、聯系群眾,為人民服務原則
五、精簡和效率原則